彭 华
【摘要】朱熹的女性观是其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恪守儒家正统女性观,认为女性与生俱来的品质、智能与男性不同,男女有别是万物安的基础。女性应恪守贞静专一、知礼守节、服从丈夫、孝顺舅姑、勤俭持家、敦睦家人的妇德规范,加强明人伦的道德培养和接受女功教育以便宜其室家。朱熹也看到男性与女性活动领域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女性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众多儒家仅将女性观停留于言说层面不同的是:朱熹为官之时,多次制定地方性律法,来重整儒家伦理纲常,将这些理念进行推广与传播。
【关键词】朱熹;女性观;男女有别;女德
中图分类号:B24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1) 06 -0120 -05
朱熹是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其文集没有关于女性的条目,然而,女性并没有逸出朱熹以道德更新社会的视野。朱熹的女性观是其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他在推行理学观的同时也致力于理学女性观的传播。整个20世纪,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们都在责难新儒家对女性的压制,特别指向将新儒学体系化的朱熹。朱熹的女性观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压制了女性,又在哪些方面提出了合理的思想呢?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重整儒家纲常伦理
朱熹为官之时,非常注重建立家庭秩序,曾多次制定地方性律法来重整儒家纲常伦理。
26岁那年,朱熹任同安县主簿,了解到当时同安的情况,“访闻本县自旧相承,无婚姻之礼,里巷之民,贫不能聘或至奔诱,则谓之引伴为妻,习以成风,其流及于士子富室亦或为之,无复忌惮。其弊非特乖违礼典,渎乱国章而已”。朱熹认为这样的民风是“习俗昏愚,深可悲悯”。针对同安县乱婚严重的现状,为了整顿该县民风,纠正当时社会的弊俗,他颁布《申严婚礼状》并四处张贴,指出:“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源也……欲乞检坐见行条法,晓谕禁止。仍乞备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
绍熙元年,年已61岁的朱熹上任漳州,发现漳州存在“恶习”:“近日因引词状,见得尚有女道往庵,又有被人论诉,与人奸通者,显是不遵当职约束。故违国家条制,诬上行私、败乱风俗。”朱熹遂作《劝女道士还俗榜》,从三纲五常的高度阐述了女道还俗的意义:“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因而三代先王之世,明确“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娉,以相配偶”,“三纲五常,礼之大本,三代相继,皆因之不能变”,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从中可以看出,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已在朱熹的思想中得到体现。同时,他又批判了歪门邪道的“佛法魔宗”,认为佛法会惑乱人心,使男大不婚,女长不嫁,这样会造成不良后果:一是“不过百年便无人种”;二是“不婚之男无不盗人之妻,不嫁之女无不肆为淫行”;三是“犯者不能自谋,轻信邪说”,“其父母不能为其儿女计虑久远之罪”。在朱熹看来,女性出家为尼拒绝家庭生活,威胁到了把家庭置于社会控制中心地位的儒家秩序,是对家庭体系的背离。朱熹提出切实可行的变革风俗的方法,采取强硬的执政手段,取得了成效。“先生在临漳,首尾仅及一期,以南陬敝陋之俗,骤承道德正大之化……越半年后,人心方书肃然以定……平时习浮屠为传经礼塔朝岳之会者,在在皆为之屏息。平时附鬼为妖,迎游于街衢而掠抄于闾巷,也皆相视敛戢,不敢辄举。良家子女从空门者,各闭精庐,或复人道之常。”
上任南康军时,朱熹断过著名的阿梁私通谋杀亲夫案。他断案并不全依据案情,而是其理学规范,对不贞女性的严惩,对夫妇之纲的维护,“夫人道莫大于三纲,而夫妇为之首”。阿梁通奸“人理之所不容”,“不惟得以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延幸免,亦以耸动群听,使众于人伦议,于以了不了成圣教,实非小补”。
据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卷《漳州女子之杖林》引:“福建漳州女子皆小足。朱文公守漳时,立法令缠足极小,使不良于行藉革其淫俗,故成为今日之现象也。”大力推行缠足,亦是朱熹的一桩“德政”。
二、强化男女有别
朱熹不相信女性拥有像男性一样的智能,认为女性不可能理解男性所追求的精神层面的抽象原则。在其理学思想体系中,体验心性义理之学的主体不言自明地指的是男性,仁、义、礼、智、信,心、性、情,人心,道心,内圣与外王……均是男性的专利。女性以及性别差异都不在朱熹沉思的哲学形而上之列,女性只有在其伦理体系涉及到齐家之要时才会出场。譬如,他赞扬李清照的文学才能,但看到她讨论历史上那些儒家原则的诗作时,却惊呼:“如此等语,岂女子所能!”仁是儒家的最高道德,而妇人之仁在朱熹看来:“问:所以妇人临事多怕,亦是气偏了?曰:妇人之仁,只是流从爱上去。”女性对于道德只有感情的回应,而不是理性的鉴赏。
朱熹的《近思录》引用程颐关于男女尊卑、夫唱妇随的论述,来重申性别之间的不平等:“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倡随之理,此常理也。若徇情肆欲惟说是动,男牵欲而失其刚,妇狃说而忘其顺,则凶,而无所利矣。”从《诗集传》,我们可以看到朱熹在不少地方对男女地位尊卑主从的强调。其注《小雅·斯干》云:“男子,寝之于床,尊之也。女子,寝之于地,卑之也。”女子应终日留在内闱,还应该“姆教婉娩听从”,不擅自行动。“盖女子以顺为正,无非足矣,有善则亦非其吉祥可愿之事也。唯酒食是议,而无遗父母之忧,则可矣。”《性理大全》卷l《太极图》曰: “或以为善恶为男女之分,或以为阴阳之事。凡此两件相对来说者,无非阴阳之理。分阴阳而言之,或说善恶,或说男女,看他如何使。故善恶可以言阴阳,亦可以言男女。”他将男女之别与善恶道德评判联系了起来,并援引颜之推指出的女性参与朝政或家政的危险,“牝鸡而晨,则阴阳反常,是为妖孽,而家道索矣”,因此,“男子正位乎外,为国家之主,故有知则能立国。妇人以无非无仪为善,无所事哲,哲则适以覆国而已。故此懿美之哲妇,而反为有鸱。盖以其多言而能为祸乱之梯也”。女性无是非便是最大的善,而哲妇便有倾城覆国的危险,男性应警惕着确保女性不闯入男性的领地。其注《郑风》,末尾继续着男女有别的论调:“卫犹为男悦女之辞,而郑皆为女惑男之语……故夫子论为邦,独以郑声为戒而不及卫。”郑风多为“妇人戏男子”,所以“圣人尤恶”;卫风多“男子戏妇女”,因而“尚可”。
在朱熹的著作中,涉及女性比较多的还有《小学》。《小学》大概成于淳熙十四年左右,书之发凡起例出于朱熹,类次编定则出于学生刘清之。《小学》分内外两篇:内篇重在说理,是全书之正篇;外篇重在实证,是全书之副篇。《小学》制订了夫妇之间的规矩以及对女性的要求,如婚嫁、治家、夫妇之间的行为举止以及对寡妇守节的要求等。《小学》称:“男女有别,然后父子有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男女有别是万物安的基础与前提,男女两性之间不能产生不适宜的感情,不然人会沦于禽兽。《白鹿洞书院揭示》也明确把五伦列为“教之目”,并将夫妇有别置于首位,指出“学者学此而已”。《诗集传》对《蝃蝾》最后一章“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也,不之命也”,发挥为:“言此淫奔之人,但知思念男女之欲,是不能自守其贞信之节,而不知天理之正也。程子曰:‘人虽不能无欲,然当有以制之。无以制之,而惟欲之从,则人道废而入于禽兽矣。以道制欲,则能顺命。’”就算是夫妻之间也只应产生适宜的感情,而不应滞于宴昵之私。《郑风·女日鸡鸣》首章:“女日鸡鸣,士日昧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将翱将翔,弋凫与雁。”朱熹如此分析:“此诗人述贤夫妇相警戒之词。言女日鸡鸣,以警其夫,而士日昧旦,则不止于鸡鸣矣。妇人又语其夫日:若是则子可以起而视夜之如何,意者明星已出而烂然,则当翱翔而往,弋取凫雁而归矣。其相与警戒之言如此,则不留于宴昵之私可知矣。”又说他们“其和乐而不淫可见矣”。《周南·汝坟》写女子对情人的深切思念和两人相见时的热烈缠绵:“遵彼汝坟,伐其条枚。未见君子,如调饥……既见君子,不我遐弃……”朱熹云:“此序所谓妇人能闵其君子,犹勉之以正者。盖日,虽别离之久,思念之深,而其所以相告语者,独有尊君亲上之意,而无情爱狎昵之私,盖其德泽之探、风化之美,皆可见矣。”朱熹歪曲诗的本意,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对《关雎》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两句,其注云:“窈窕淑女,岂非君子之匹乎。言其相与和乐而恭敬,亦若雎鸠之情挚而有别也。” “言能致其贞淑,不贰其操,情欲之感无介乎容仪,宴私之意不形乎动静。”朱熹强调夫妇之间相敬如宾,而忽略两情相悦,忽略两性之间性的成分,这是不符合人性的。
三、崇尚女德规范
考察朱熹所崇尚的女性道德规范,可以从其对寡母祝氏的评价中略知一二。朱熹评价母亲守礼法、懂孝道,祖母程五娘的性格严厉,“后辈稍有违背家规,就训斥”,而“先妣德性纯厚,事姑极孝敬。祖母性严,先妣能顺适之”,“先妣……岁时奉祀,必躬必亲”,“某自十四而孤,十六而免丧;是时祭祀,只依家中旧礼,礼文虽未备,却甚整齐,先妣执祭事甚虔”。母亲有吃苦耐劳、安贫乐道的品格,“先君卒,熹年才十四。孺人辛勤无教,俾知去向,不幸既长,而愚不适世用,贫病困蹙,人所不堪而孺人处之怡然”。母亲温良敦厚,治家有方,“先妣……性仁厚端淑……和气待人……治家宽而有法……抚媵御有恩意,无纤毫嫌忌之意”。朱母红颜绿鬓,但却五年来杜门不出,尽管生活艰辛,但恪守妇道,并以道义教育儿子,可以说母亲祝氏对朱熹女性观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
(一)贞静专一,知礼守节
朱熹认为女子婚前应贞静专一,婚后应知礼守节。《诗集传》多次对贞静专一的女子大加称赞。如论《关雎》作诗之旨时,朱熹说:“有幽娴贞静之德,故作是诗。”又言《周南·卷耳》是“后妃自作,可以见其贞静专一之至矣”。《周南·汉广》有“汉有游女,不可求思”之句,其注云:“出游之女,人望见之,而知其端庄静一,非复前日之可求实。”女子端庄静一,男子就不敢对之动以邪念。其注《召南·鹊巢》:“其女子亦被后妃之化,而有专静纯一之德,故嫁于诸侯,而其家人美之日,维鹊有巢,则鸠来居之,是以之子于归,而百两迎之也。”“之子于归,百两御之”,乃因她有“专静纯一”之德,才有资格嫁于诸侯。其注《鄌风·蝃蝾》言:“此淫奔之人,但知思念男女之欲,是不能自守其贞信之节,而不知天理之正也。”《诗集传·序》指出:“人事浃于下,天道备于上,而无一理之不具……则修身及家,平均天下之道,其亦不待他求而得之于此。”《风》诗“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十五国风大多数诗篇乃“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朱熹于变风的郑卫之诗中,找出二十多篇淫奔之诗,批判其不合于义理的男女之情。其注《风雨》篇云: “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其注《静女》篇云:“淫奔期会之诗。”其注《遵大路》篇讲:“淫妇为人所弃。”其注《桑中》,批“卫俗淫乱,世族在位相窃妻妾,故此人自言将采唐于沫,而与其所思之人相期会迎送如此也”。其注《木瓜》, “疑亦男女相赠答之辞”。其注《山有扶苏》,云“淫女戏其所私者日”。朱熹从二程“天下之治,正家为先”的义理思想出发,认为“二南,正家之大道也”。二南之诗包含着正家的道理,只有家正,国才能正,天下也才能得到治理;通过家正、男女正,就可看到文王之世的德政。“文王之化,自家而国,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故诗人因所见以起兴,而叹其女子之贤,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朱熹将女性的欲望需求看作是淫,而基于女正家正则家治国治天下平的观点,女性应该贞而宜其室家。
儒家对婚后的女性提出了繁杂的礼法规范,如出嫁后的女子不得私自回娘家。朱熹注《邶风·泉水》《鄌风·载驰》《卫风·竹竿》《卫风·河广》等诗,多次对此礼义加以强调。其注《卫风·河广》末尾总结道:“夫人之不往,义也。自共姜至于襄公之母六人焉,皆止于礼义而不敢过也,乃知礼而畏义也。”朱熹还对女性婚后守节大加强调,其注《廊风·君子偕老》言:“女子之生,以身事人,则当与之同生,与之同死。故夫死称未亡人,言亦待死而已,不当复有他适之志也。”其注《唐风·葛生》强调:“要死而相从。郑氏日:言此者,妇人专一,义之至,情之尽。”在这种观念下,他对《诗经》中那些守节女子大加表彰,其注《召南·行露》言:“故女子有能以礼自守,而不为强暴所污者,自述己志,作此诗以绝其人。贞女之自守如此,以媒聘求为室家之礼。”其注《召南·有,梅》云:“女子知以贞信自守,惧其嫁不及时,而有强暴之辱也。”其注《召南·野有死麇》言:“女子有贞洁自守,不为强暴所污者。”其注《鄌风·柏舟》云:“其夫共伯早死,其妻共姜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故共姜作此以自誓。”给朋友陈师中的信中,朱熹劝他不要让其寡居的妹妹再婚:“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在朱熹看来,女子守节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贞信则是天理之正对妇女提出的道德规范,所以女子应以其为首要之德。其注《卫风·氓》云:“妇人无外事,唯以贞信为节,一失其正,则余无可观尔。”
(二)服从丈夫,孝顺舅姑
为维护孝道和忠诚于丈夫的宗族,所有的儒家都宣扬女性应该服从丈夫,孝顺舅姑。朱熹同样将此作为女性的道德规范。《小学》引《大戴礼记》中孔子的著名论断:“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还引《礼记》,把女性的服从比作“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诗集传》同样有三从方面的强调,其注《召南·何彼侬矣》云:“王姬下嫁于诸侯,车服之盛如此,而不敢挟贵以骄其夫家。故见其车者,知其能敬且和以执妇道。”女子娘家尽管很尊贵,但嫁到夫家后,也只能以夫为尊。夫死后,还得受子所制,其注《齐风·猗嗟》言:“或曰:子可以制母乎。赵子曰: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国君乎。”
孝道是人之普遍的道德要求。女性要“事舅姑,如事父母”。朱熹写的墓志铭,不少地方提到这一点:“惟王氏妇自居家时,事亲孝,亲爱之。年十九而嫁,移所以事亲者事舅姑,舅姑亦爱之。”“事姑罗恭人以孝谨闻,恭人爱之如己女。”《小学》将这种训诫表达得淋漓尽致,朱熹赞扬那些女子冒着生命的危险或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保护她们的公公婆婆免于一难。“罗恭人尝苦末疾,令人静夜必露香致祷,愿损己寿以延姑年。如是者数月,恭人疾顿平,而后三年,令人一旦暴卒。”朱熹评论:“令人至委身以代姑死,守礼以终其身,是贤于人也远矣。其可以无传也哉?”他赞扬另一位对她素未谋面的公婆表示哀悼的女子:“少时丧其亲,哀慕不懈;及嫁,亦不逮舅姑,而岁时蒸享必亲讫事,常呜咽流涕。”在一些墓志铭中,他还记载了不少女子容忍公婆极端的要求而无怨言:“舅姑年皆甚高,礼法峻整,诸妇少得当其意者。独夫人左右奉承,礼无违者。务为敏给以称微指。既进馈则又退屏侧立,踧躇以听,惟恐小不中度,至或阴储它馔以备更索。虽在乱离颠沛乏绝之中,亦必多方营致,不使有纤芥不满之意。”
(三)勤俭持家,敦睦家人
朱熹认识到了女性在家庭中起着重要作用,赞扬那些远离家庭琐事而将它们留给自己能干的妻子的男人:“周君为人宽和乐易,不以家人生产为事,太孺人佐以勤敏,持家俭而有法,训督诸子甚严。”对于那些能妥善处理困境而使家庭收支平衡的女子,朱熹大加称赞。他讲到善持家的虞夫人:“平居处事详练缜密,与夫人言必依于孝弟忠信,词甚简而理无不足。族姻内外咸高其行,服其言,有疑必就咨焉。事有难平者,众口方讙呶不解,有告曰:‘夫人之言如是。’则往往翕然以定。”女子善持家,还表现在能与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特别是女性之间的和谐。“处娣姒长幼之间,肃穆无间言,御下宽而有节。”在男子有三妻四妾的家庭中,女性的不妒乃美德。《诗集传》对不嫉妒的女子给予了赞美,其注《周南·樛木》云:“后妃能逮下而无嫉炻之心,故众妾乐其德而称愿之。”其注《周南·螽斯》言:“后妃不炻忌而子孙众多,言其有是德而宜有是福也。”其注《召南·小星》言:“南国夫人能不妬忌以惠其下,故其众妾美之如此。”
四、重视女性教育
朱熹十分关心女性的教育问题。给学生刘清之的信中,他抱怨当时像《女诫》那样的读物不足和不满意。他为自己的书拟定了章节、目录:“见其言有未备及鄙浅处,伯恭也尝病之。间尝欲别集古语,如小学之状,为数篇,其目日‘正静’,曰‘卑弱’,曰‘孝爱’,曰‘卑弱’,曰‘孝爱’,曰‘和睦’,曰‘勤谨’,曰‘俭质’,曰‘宽惠’,曰‘讲学’。”遗憾的是朱熹的女子教材最终没有编撰出来,倒是与刘清之共同编撰的《小学》中有比较完整的女子教育内容。
《小学》为女童提出了从十岁开始在家里学习女功技艺和学会顺从的课程。朱熹赞扬擅长女功的女子,并附和这些礼仪的规定:“于妇功不少懈,然不务为篡组华靡之习,所以谨嫌微,安贫约,又有人所难者。”“治丝枲针缕皆过人。”同时,朱熹认为道德培养始于断文识字之前,适用于各个阶层,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在这种意义上,女性既是学生,又是老师。女性道德培养的第一要义与男性一样是明人伦,“先王之学以明人伦为本”,而人伦中首先一种便是父母与孩子之伦,孝道是《小学》篇幅最长的首章的主题。在朱熹看来,《孝经》《论语》以及《女诫》《家范》都是适用于女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问: ‘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何如?’曰: ‘亦可如曹大家《女诫》,温公《家范》亦好。’”
朱熹还特别重视女性作为教育者所起的作用。《小学》序言之后的第一段便引自刘向《列女传》中关于胎教的重要性,认为女性作为母亲是孩子心中天道的最早培养者。“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过人矣。”他在一篇墓志铭中同样称赞一位女子: “妊子则必端居静室,焚香读儒、佛书,不疾呼,不怒视,日此古人胎教之法也。故其子生皆贤材,而夫人所以教之者又甚至。”朱熹赞同《列女传》提到的慎择诸母,“礼,为孺子室于官,择诸母及阿者,必求其宽仁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次为慈母,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以养全之”。他说:“凡生子,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在朱熹为女性写的17篇墓志铭中,几乎每个女子都因她们给予其儿子的教导,尤其是给予他们日后取得成绩所必须的道德基础而受到颂扬。朱熹描述他自己的母亲时说:“孺人辛勤抚教,俾知所向。”其中还有不少承担着教育子女重任的女性,“佐张君教诸子,皆有文行。既而,其长扬卿遂登进士第”,“江公没时,诸子皆幼,夫人年甫四十。教督诸子,亲授经训”。
以上所述,朱熹恪守儒家正统女性观,认为女性与生俱来的品质、智能是与男性不同的。朱熹认为男女有别是万物安的基础,男女两性之间不能产生不适宜的感情,男居外、女居内这种空间上的分隔决定女性要留在家里,着眼于家庭事务,而男性关心外面的世界。这决定了朱熹所规范的女德是:贞静专一,知礼守节;服从丈夫,孝顺舅姑;勤俭持家,敦睦家人。朱熹也像儒家普遍所认为的那样,女性应该加强明人伦的道德培养和接受女功教育以便宜其室家。他也强调母亲在孩子教育以及儒家文化的保存和传播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看到男性与女性活动领域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女性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众多儒家仅将这些女性观停留在言说层面不同的是:朱熹为官之时,多次制定地方性律法,来重整儒家纲常伦理,将这些理念进行推广与传播。
(责任编辑杨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