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反思——庄子的历史与文化批判

作者:李振纲 张伟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23 阅读量:0

李珍

【摘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解释上的差异,对自然事物的解释是因果解释,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则是意向解释。通常看来,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理由不等同于原因。然而,当代著名哲学家塞尔却认为意向解释必须合乎因果性,才能说明人类行为,为此他提出了一种用以说明的工具—一意向因果关系理论。本文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考察,指出它所存在的主要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意向因果关系理论。

【关键词】意向因果关系;原因;理由;塞尔

中图分类号:N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2) 05 -0099 -07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解释上的差异,对自然事物的解释通常是因果解释,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则是意向解释。通常看来,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意向解释不是因果解释,理由不等同于原因。然而,当代著名哲学家塞尔(J. Searle)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类行为,如果是合理的,就是依据理性起作用的,但是,仅当理性和行为的关系既是合乎逻辑又合乎因果性的,理性才能说明行为”。①即意向解释必须合乎因果性,才能说明合理的人类行为,据此,他提出了一种用以说明的工具——意向因果关系理论。

一、塞尔的意向因果观

在代表作《意向性:论心灵哲学》第四章当中,塞尔系统论述了意向因果关系理论。他对意向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从意向状态或事件和它的满足条件之间的关系出发的,当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意向因果关系。塞尔认为:

更确切地说,如果x弓l起y,那么x和y处于一种意向因果性关系当中,当且仅当

1.要么(a)x是一种意向状态或事件,y是x的满足条件(或它的组成部分)

2.要么(b)y是一种意向状态或事件,x是y的满足条件(或它的组成部分)

3.如果是(a),那么,x的意向内容就是在其下x引起y的一个因果相关的层面;如果是(b),那么,y的意向内容就是在其下x引起y的一个因果相关的层面。②

定义中(a)、(b)分别是指意向因果关系的两种情况:(a)是指意向状态或事件引起了它的满足条件的发生,最简单的情形就是行动的意向性,我想要抬起我的手臂,对于这种意向状态来说,它的满足条件之一便是我的手臂抬起来了,而我的手臂的抬起恰好是由这一意向状态所引起的;(b)是指满足条件的发生引起了意向状态或事件的产生,最简单的情形就是感知的意向性,我看见一朵红色的花,有一朵红色的花的事实是我的这一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的一部分,并且正是这个满足条件引起了我的这种意向状态。

在此理论当中,感知和行动的意向性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在这两种类型的意向性中,因果关系本身就是意向性状态的满足条件的一个部分,这种特殊的性质被塞尔称为“因果的自我指称性” ( causal self-reference)。对于感知的意向性来说,首先需要区分的是经验与感知,感知是成功的经验,一个人可能在没有感知到的情况下具有了一种经验,例如我们并不承认幻觉是一种感知,然而它却是一种真实的视觉经验。那么问题是经验如何才能取得成功,成为一种感知呢?答案就是这种经验的意向内容的满足条件得到了满足。例如,如果我看到我的面前有一朵红色的花,这里包含了两个成分:视觉经验和那朵红色的花,视觉经验是一种意向状态,那朵红色的花则是外部事实。这便是一种成功的视觉经验,那么这一视觉经验的满足条件是什么呢?仅仅只是要求我的面前真的有一朵红色的花吗?塞尔认为这并不足够,还要求我面前有一朵红色的花这个事实必须是引起这种视觉经验的东西,否则根本不能称此为“我看见了一朵红色的花”。所以,这个视觉经验可具体地描述为:我具有一种视觉经验(那里有一朵红色的花,并且那朵花引起了这种视觉经验)。括号中是这种视觉经验的意向内容,这也决定了它的满足条件。如此看来,感知是心灵和世界之间的一种意向性和因果性的交互作用,并且它们完全不是独立的,因为感知经验要想被满足,那么就要求这一感知经验本身必须是由它的意向对象的存在所引起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塞尔称感知经验的意向内容是因果的自我指称的。

行动也是类似的情形,所不同的是感知是意向状态或事件的满足条件的一部分引起了这种意向状态或事件本身,而行动是意向状态或事件的满足条件需要它引起其满足条件的其余部分。例如我抬起我的手臂,这个行动也由两个部分组成:行动经验和手臂的动作,行动经验是一种意向状态,手臂的动作则是外部事实。这一行动经验的意向内容要求我的手臂确实抬上去了,并且是我的这种行动经验引起我的手臂抬上去的事实的。因为如果即使我有这种行动经验,并且我的手臂也确实抬上去了,然而这一事实却不是由我的这种行动经验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它的原因,那么我并不愿意承认我的行动是成功的,这种行动经验的意向内容并没有得到满足。因此,行动和感知一样,也是心灵和世界之间的一种意向性和因果性的交互作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处于意向因果关系中的意向状态都有因果的自我指称这一特征,比如,做出一项行动的愿望可能是我的一项行动的原因,即使这个愿望会引起这个行动并不是这个愿望的意向内容的一部分。例如我想去冰箱拿一杯饮料的愿望引起了我的一系列行动,如打开冰箱门,这一行动很可能并不是这一意向内容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却是我的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之一,这一情形不是因果自我指称的,但是仍然是意向的因果关系。

一、意向因果观的因果理论基础

在塞尔的定义中遗留了一个未经解释的概念,当塞尔说在意向因果关系中一种意向状态引起它的满足条件的发生或者满足条件引起这种意向状态发生的时候,“引起”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因此,要真正弄清意向因果关系的深层含义,还必须阐明和分析其背后的因果观念。

塞尔认为目前因果理论当中俨然存在一种标准模板——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这一理论深受休谟因果观念的影响,休谟认为c引起e当且仅当(1)c在空间上与e相邻;(2)c在时间上总是先于e; (3)C类事件与E类事件必然联系。休谟认为作为观察者,观察到的不是因果关系本身,而是c与e间的必然联系,但是休谟面临着一个困惑,因为从他的经验主义观点来看,除非心灵中对这种必然性有一种先天的感知,否则必然性从何而来?休谟的回答是这种必然性来自于观察者对于c与e之间恒常连接性的一种心理习惯,必然性的本质是“它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而不是对象之中”①,自然界中客观的必然性是从心灵传递到世界的。休谟实际上是把必然性看作人心之中的一种东西,而不是自然界的一个特点,而必然性之所以能够存在于人心之中源于人们观察到自然界中原因与结果总是相继出现的规律性,可以说是休谟最先将“规律性”引入到因果关系的考虑当中。

到了近代,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被许多杰出的哲学家拥护,成为了公认的休谟观点。在这一观点看来,因果关系之所以能够成立是由于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律则的依赖关系,或者说存在着因果规律,因果规律具有法则学特点,例如原因和结果之间必定存在普遍和必然的关联,一旦原因发生,如果知道它从属的规律,那么必然能够由此推知结果。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规律”甚至逐渐被“定律”所替代,定律除了具有规律所具备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特征之外,还具有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必须是由普遍的量化条件描述的、无例外的一般表达式,其中只包括纯自然类词项而不指称特殊的客体,支持反事实条件句,等等。追溯这其中的缘由,我们发现这主要是受到在近代科学革命之后科学家对于因果关系的一种广义用法的影响,使得人们沿袭了这样的一套语言习惯,认为任何一条自然律,都表征了某种因果关系,而使得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更加极端。

按照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因果关系必须符合几个重要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却是意向的因果关系所不具有的。首先,因果关联本身是不可观察的,所能观察到的只不过是因果关系所表现出的规律性。但是,有关意向因果关系的情形却常常不是这样。例如,我渴了并喝了一杯水,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喝水,我会回答说因为我渴了,这根本不依赖于进一步的观察,这源于意向因果关系本身的特点,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经验内容的一部分。其次,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着因果规律的联结,因果规律具有法则性特点,这一点是现代规律理论的核心思想。然而意向因果关系当中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规律是十分值得怀疑的,大多数哲学家,例如戴维森(D.Davidson),认为意向性的解释不可能包含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规律①。再者,因果规律在逻辑上不能相互蕴含,不能说一个三角形引起了它有三条边,因为三角形和三条边之间是具有逻辑必然联系的。然而,意向的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之间却存在一种较弱的逻辑关系:口渴必然包含喝水的意图,这个意图已将喝水作为其满足条件;看到一朵红花的视觉经验,花的存在本身就是这个视觉经验的满足条件。这些例子当中,要么原因是对结果的表征,要么结果是对原因的表征,倘若这两者之间没有这种逻辑关系,意向的因果关系反而不能成立了。

如果把以上几个特征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据的话,意向的因果关系显然是不符合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要么就是意向的因果关系不是真正的因果关系,故而很多学者认为因果作用是封闭于物理世界之内的;②要么就是这三条根本不是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不能作为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作为一名意向实在论者,塞尔当然赞成后者,他的因果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立场:

(1)除了规律之外,因果关系本身是真实存在于客观世界的。

(2)在因果关系中,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还应包括心理世界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意向的因果关系。

(3)法则性或规律性并不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以上立场表明塞尔对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并不满意,那么作为意向因果关系基础的因果概念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呢?毫无疑问,所有对意向性的因果作用持肯定回答的哲学家对因果关系势必有一种较宽松的理解,大致上可分为两种:

一种较温和的理解方式是仍然支持基于规律的因果理论,认为意向的因果关系中也涵盖了规律,但是规律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严格的、无例外的规律,另一种则是较松散的、包含余者皆同从句的规律,意向因果关系所涵盖的规律当然属于后者,福多就是这一观点的倡导者③。

另一种则是认为法则性或规律性并不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持这一观点的除了塞尔之外,还有戴维森和麦克唐纳(C. and G.Macdon-ald)。戴维森把诉诸于信念之类的意向状态的解释称为“合理化解释”,他认为合理化解释是因果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统一于异态一元论之中。在他看来,只要一个事件伴随另一事件发生,并由其引起①,那么它们之间就是因果关系;从解释上说,只要能够回答一个事件为什么能够发生,即使这两个事件之间不存在涵盖它们的规律,这种解释仍然是因果解释。②麦克唐纳继承和发展了戴维森的观点,他们认为具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事件之间必定具有因果相关性,但是不具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事件也可能因果相关,只不过它们发挥因果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具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如物理属性,具有直接的因果效力,心理属性虽然不具有这种特征,但是它能够借助于所依随的物理属性间接获得因果效力。③

塞尔对因果关系的看法与戴维森和麦克唐纳相似,他说:“有关因果性的基本概念,……是关于使某事发生的概念:从最原始的意义讲,当C引起E时,C就使得E发生了”。④塞尔称这种因果关系为“效用因果关系” ( efficient causa-tion),塞尔并不否认涵盖法则性或规律性特征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理解并不全面,不应把因果关系局限于这种形式,还存在其它的形式,意向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一种,规律性因果关系和意向因果关系最终都统一于效用因果关系。意向因果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子类,它的因果关系包含了意向状态,并且这种因果关系具有一些特性:如可以直接意识到某些情形的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种较弱的“逻辑的”关联等。

三、意向因果观的困境

塞尔的意向因果理论在提出之后受到了很多批评,最具代表性的是心灵哲学家汤普森(D.L.Thompson),他在1986年发表的“Intentional-ity and Causality in John Searle”一文中对塞尔的理论提出了三个批评,试图以此表明他的理论是不成功的。⑤本节将对这些批评逐一评论,一方面,为塞尔的某些观点作辩护,另一方面,揭示意向因果观的主要困境。

汤普森所提出的第一个批评是塞尔没有区分原因和理由,意向性的解释是理由而不是原因。他认为把理由当作原因是常识错误,科学的因果概念所注重的是原因对于结果发生的充分性,即所有的情形中结果都会随着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然而意向性的解释并不满足这一要求,并不一定每次口渴都会引起去喝水的动作,这种非充分的原因常常不能让人满意,人们很自然会想到是否还有一种未发现的因素真正引起了这一结果,所以按照科学的因果概念,意向性的解释就不是真正的原因。这一批评有失偏颇,塞尔不赞成将心理的解释和物理的解释看成是异质的,这与汤普森在因果关系界定上的基本立场就不一样,汤普森赞同科学中对因果关系的界定,而塞尔更重视常识中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所以汤普森不应该用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塞尔观点的对错,除非他能表明科学的界定比常识的理解更为合理。事实上,虽然早期的因果理论,如霍布斯(T.Hobbes)和密尔(J.S.Mill)等人都强调原因对于结果发生的充分性条件,然而近年来对因果关系问题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几个学派,如马奇(J.L.Mackie)、萨普斯(P. Suppes)和邦格(M.A.Bunge)等人的理论⑥,都已放弃了这一条件,因为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界定过于严格。

塞尔提出意向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意向性的自然化,这是意向性自然化的关键一步,如果能够成功的话,就能够驳斥先验论者对于意向性和因果性的二分。汤普森提出的第二个批评就是:即使塞尔对传统因果理论的反驳能够成立,但意向因果关系理论为达到意向性自然化的最终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它无法填补意向性与因果性之间的鸿沟,他认为这两者之间差别的实质就是休谟对于逻辑和经验的二分。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是经验的,就不可能是逻辑的,如果C和E之间是因果关系,那么C就不可能逻辑蕴含E,也就是说从原因无法推知结果。然而在塞尔的意向因果关系理论中,意向内容和满足条件之间既存在因果关系,又存在逻辑关系,如感知,我对于一张桌子的感知,这一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是,确实存在这样一张桌子并且引起了我对它的感知,因此桌子与我的意向状态之间除了存在因果关系,还存在一种非经验的逻辑关系,所以意向的因果关系填补了逻辑和经验之间的鸿沟。但是汤普森认为意向的因果关系中实际上只存在经验的关系,而没有逻辑的关系,因为存在幻觉和未遂行动的可能。例如,某种药物使某人产生幻觉,在他的面前出现了一只粉红色的大象,但是此人并不知道这是幻觉,以为真的出现了一只粉红色的大象。由于这种错误感知时常发生,汤普森认为仅仅依靠感知本身根本无法确定其真实原因,只有当我们知道意向内容被满足的时候,例如我们知道我们对桌子的感知是由这张真实存在的桌子引起的,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从意向内容推论出满足条件的发生;当我们不知道意向内容有没有被满足的时候,例如虽然感知到了一只粉红色的大象,但是我们不知道它是不是由一只真实的粉红色大象引起的,还只是一种幻觉,那么这种蕴含关系就不成立。由此看来,意向内容和满足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知道意向内容被满足,而这显然是一个经验问题。因此,汤普森认为即使意向的因果关系能够成立,它仍然属于经验的关系,而不是逻辑的关系,所以试图用意向因果关系来填补经验和逻辑之间的鸿沟是不成功的,故而填补意向性和因果性之间的鸿沟也是不成功的。对于这一批评,实际上塞尔很容易回应,因为意向性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动词是赖尔(G. Ryle)所说的“成就动词”( Achievement verbs),这类动词所表示的是适宜或正确的活动,它意味着这一活动已经被完成,它的行为或操作已经产生某种结果。所有的知觉动词和成功的行动动词都是成就动词。用塞尔的术语来表述,成就动词在逻辑上规定了自己的满足条件,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满足条件本身是否满足,则取决于经验,在这个意义上幻觉和未遂的行动才是可能的。

汤普森的第三个批评针对的是塞尔的因果理论,他认为塞尔试图通过提出一个新的因果理论来替代传统的规律理论,这一尝试是失败的,他所描述的因果关系的图景还没有传统因果理论所描述的清晰,因为这一因果定义甚至不适合于最常见的因果关系。因为如果说因果关系就是“使某事发生”,似乎把因果关系局限于自主体,只有自主体才具有“使某事发生”的能力,这样的因果定义似乎只适合于意向因果关系,那么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如何可能?或者说,那些没有涉及到自主体的因果关系如何可能?

我们认为汤普森这一批评中有对塞尔因果理论的误解成分,因为塞尔已经明确表示他只是在修改传统的因果理论,而不是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来替代它。按照修改后的因果定义,并不排除具有因果规律特征的因果关系的合法性,和原先所不同的是,原本不合法的意向因果关系在修改后的定义中也成为了合法的。“不存在两种因果性,即规律性因果性和意向因果性。只存在一种因果性,那就是效用因果性”①,在塞尔看来,效用因果关系统一了规律性因果关系和意向因果关系,它们都只是效用因果关系的一个特殊子类,前者所反映的是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涉及心理世界的因果关系。这与戴维森和麦克唐纳的进路是相同的,都旨在说明原先较低层次中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但是较高层次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两种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不同。

澄清误解之后,必须承认的是,汤普森确实反映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因果关系是客观实在的,而“使某事发生”的因果定义是一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论断,把因果性局限于自主体,那么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如何可能?在一个没有人类及其他自主体的世界,因果关系如何可能?对于这些问题塞尔并没有更确切的回应,对于“效用因果关系”,他也没有更细致的描述。如此看来,塞尔修改传统的因果理论之后,反而遇到了更多的难题。四、基于干预主义因果论的意向因果观

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是近年来在科学哲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理论,它继承了早期的操控因果理论的基本思想,抓住了因果关系的一个特点:若C是E的真正原因,则我们就能够通过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操控C,来达到对E的操控。反过来,如果通过一种合适的方式操控了一个因素,而使得另一个因素也发生了变化,那么第一个因素就是第二个因素的原因。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基本定义从类型( type)和殊型(token)两个方面阐述都是可能的:

类型定义:相对于一个系统S,X引起Y当且仅当如果在系统S中发生了一个干预I,使得X的值发生了变化,相应的Y的值也发生了变化。

殊型定义:相对于一个系统S,X=x引起Y=y当且仅当存在X的值,设为x.,Y的值,设为y.,在系统S中发生了一个干预I,使得X的值由x,变为x,相应的Y的值由y.变为y。①

这只是一个最基本的定义,需要进一步增加对干预的限定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所要保证的是:X是Y的原因,当且仅当通过一个干预I使X的值发生变化,相应的Y的值也发生了变化,但是Y的值的变化只能是由X的值的变化所引起的,X的值的变化又必须完全是由I所引起的。

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基本思想非常契合塞尔的因果观念,强调因果概念就是使某事发生的概念,但是又巧妙地避免了以人类为中心论断的嫌疑。因为在定义中结合了反事实条件句的考虑,使得干预的主体既可以是自主体,也可以是普通的物理事件。对于任何一个过程,即使它并没有涉及到任何人类活动,但只要能够满足干预主义因果定义的各项条件,它就是一个因果过程;而对于自主体的活动,如果它不能满足各项条件,那么它就不能作为原因,这对于传统的操控理论是一个很大的推进。从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它的两个特点:首先,不要求原因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严格的定律;其次,不要求原因或者结果必须是物理的。它们所要求仅仅是通过干预,使得作为原因的一方的变量的值发生改变,相应的,作为结果的一方的变量的值也发生了改变。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即使原因和结果间不存在定律,即使作为原因的一方是自主体,这种因果关系仍然是能够成立的。并且这一理论完全能够满足在第二节中所提及的塞尔因果观念的三个要求,故而可以尝试以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作为基础,重新构建出一种意向因果关系定义:

对于一种意向状态X,Y表示这一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或者满足条件的一部分, “I(X)”表示在系统S中发生了一个对X的、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干预I,“X (x→X2)”表示X的值由XI变为X2,“口→”表示引起的关系。那么X和Y处于一种意向因果关系当中,当且仅当

其中(1)代表意向状态或事件引起了它的满足条件的发生,(2)代表满足条件的发生引起了意向状态或事件的产生。以行动和感知为例,(1)对应了行动的情形,例如,我原本打算去图书馆借一本书,结果在路上遇到一位朋友,他告诉我那本书已经被借走,但附近的书店里恰好有这本书,于是我改变主意,改道去书店买了那本书。在这一实例中,我们可以通过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来判断有关行动的意向因果关系如何可能。具体而言,朋友所说的话正是对我行动意向的一次成功干预,使得我的行动意向发生了改变,原本打算去图书馆借书的念头被打消,相应的,行动也发生了改变,使得我从去图书馆的路上直接改道去了书店。(2)则对应了感知的情形,利用干预主义因果定义也能够判断有关感知的意向因果关系如何可能。例如,一个夜深人静的晚上,我突然被一阵呼呼的噪音声惊醒,我原本以为是外面刮风造成的,于是把窗户关紧,但是发现噪音没有任何减小,后来我怀疑这种声音是处于待机状态的电脑发出的,于是我关闭了电脑,果然噪音消失了。在这一实例当中,产生我对噪音感知经验的原因考虑两种可能:一种是窗外刮风造成的,因为窗户没关,所以屋内能够听到风声,这种情况下关窗就是一种干预,如果这种因果关系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相应的噪音声会减小,但事实并非如此,这说明这一因果关系不能成立。另一种可能的原因便是噪音来自于电脑,可能是电脑中的风扇或其他设备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使电脑停止工作便是一种干预,事实表明这一干预是成功的,关机后噪音消失了,所以这一意向因果关系能够成立。

总体看来,塞尔的意向因果关系理论确实为意向性与因果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说明意向解释也可以是因果解释,心灵与世界之间能够同时发生既是因果的,又是意向性的相互作用。然而本文结合汤普森对这一理论的批评,指出塞尔理论所存在的主要困境,并特别针对其关键性困难,即意向因果观的因果理论基础,通过结合干预主义因果理论,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意向因果观,相信这一尝试对意向性以及因果性概念的研究能够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责任编辑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