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杂草生长”

作者:郑林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8-07 阅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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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的林伯渠

林伯渠认为:国家不是一个空的东西,而是人与人关系的集合。国家有宪法,经济、政治、婚姻、土地都有个章程,我们要遵守,养成法律观念。不合乎法令则不足为人民之表率,这是“个人”与“法”的问题。因此,作为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

林伯渠在1937年至1948年底长期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并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担任审判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他的直接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成为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新中国的“模型”。陕甘宁边区之所以“模范”,自然离不开法制建设。

“这股风非刹住不可!”

作为曾攻读法律的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认为:国家不是一个空的东西,而是人与人关系的集合。国家有宪法,经济、政治、婚姻、土地都有个章程,我们要遵守,养成法律观念。不合乎法令则不足为人民之表率,这是“个人”与“法”的问题。因此,作为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为了保证各级干部廉洁守法,边区政府严厉惩治贪污现象。1938年,边区政府刚成立不久就发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正式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判处死刑。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而中国共产党最讲认真。在陕甘宁边区,惩贪条例得到坚决彻底的执行,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对于边区的干部来说,无论是革命资历,还是地位、功劳、职务,都不能成为违反法纪的“丹书铁券”。比如盐池县县长曹某私自将两起赌博案罚款共159元装进自己腰包,组织发现后立即将其撤职;安塞县第四、第六两区区长贪污没收的鸦片烟土,也被迅速撤职严办;华池县白马区委书记崔某因贪污100元被逮捕,悦乐乡乡长贪污70余元也受到处理。1937年至1938年短短两年时间里,边区司法部门就判处了180起贪污腐化案件。

在林伯渠的带领下,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肖玉璧案。肖玉璧是1933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作战英勇,身上有90多处伤疤,可谓劳苦功高。在他养伤期间,毛泽东见他骨瘦如柴,特批将每天供应自己的半斤牛奶让给他喝,为他增加营养。上级认为肖玉璧是有革命觉悟和革命贡献的可靠老战士,便安排他担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然而肖玉璧上任之后蜕化变质,不但以功臣自居,贪污受贿,更利欲熏心,把边区极为稀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影响极坏。经核查,肖玉璧在任内共贪污公款3050元,根据惩贪条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边区政府对此案很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亲自担任审判庭长。

1941年底,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而肖玉璧自恃对革命有功,向毛泽东写信,请求毛泽东念他过去作战有功,希望能让他上前线,在战场战死。为慎重起见,林伯渠带着肖玉璧的信面见毛泽东。毛泽东询问了肖玉璧贪污的数额,并征求林伯渠的意见。林伯渠回答道:“目前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五,这股风非刹住不可!”毛泽东当场表态:“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依法查处肖玉璧贪污案有着深远的意义,表明了边区政府惩贪的坚决态度。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专门就此案发表评论:“肖玉璧判处死刑了,因为他贪污,开小差,为升官发财以至叛变了革命。”“在和困难搏斗中,定会有千万个英雄挺身出现;但却也难免出现‘肖玉璧’式的‘小丑’贪污腐化、怕困难、开小差,或者竟走向叛变之路!”“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杂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肖玉璧案的审判,产生的影响很大。边区干部群众、党政军民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也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边区政府的威信得到很大提高。经过数年努力,陕甘宁边区政府成为当时中国最廉洁的政府。

“边区司法系统中无可怕的威风,只充满了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陕甘宁边区位于黄土高原地带,沟壑纵横,交通不便,经济水平低,教育文化事业更是落后。李维汉曾经这样描述:“边区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反映在文化教育上,就是封建、文盲、迷信和不卫生。知识分子缺乏,文盲高达99%。”当时边区农村之落后,从张闻天的农村调查可见一斑:“这里农民用的生产工具,都是最原始的……但这对于独立小生产的农民,并不十分重要。他们的生产,第一是靠天;第二是靠勤苦;第三是靠牲畜肥料。”经济文化的落后,导致普通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旧有的愚昧和落后的观念,使得一些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针对实际情况,林伯渠指出:“边区的司法制度,保护的是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与财权,而打击的则是不可救药的汉奸与土匪。它是服务于政治的,又向人民负责。”因此,在边区法制建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司法机关对能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案件,都进行调解,并允许群众团体代为诉讼。

对于触犯了法律的群众,林伯渠认为,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真正目的。他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在劳动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下,整理与改良监狱工作。”边区政府在保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监狱教犯人识字,犯人出狱时一般能够认识500至700个字,有的还能写简短的白话文章。同时,监狱也很注意犯人的卫生和健康,每周派医生诊病2次,有病的犯人被隔离居住。犯人早上要洗漱,室内要整洁,每周要洗澡,两个月理发一次。由于卫生和健康工作做得好,监狱从未发生犯人病死的事故。

对于服刑期满人员的安置问题,边区政府格外重视。据林伯渠在1941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当年判决的案件中,受批评教育释放的占18%,判决半年以下苦役的占44%,而执行死刑的仅有0.6%。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概括道:“至于犯人的生活,除他们的自由受到相当的限制外,他们同样地上课、生产、开检讨会、研究时事,并且有他们的自治组织。从劳动生产中,他们学到了技能,改善了生活,也锻炼了思想意识。经过一个时期的法院生活,许多犯人由罪犯变成了守法的公民。”当时从国统区来的人员参观边区监狱后感叹:“边区的监狱等于学校。”世界学联代表团也说:“边区司法系统中无可怕的威风,只充满了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探索中取得的重大成就。马锡五在任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了一种群众路线式的审判方式,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这种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办案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纠纷,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其典型案例就是甘肃庆阳华池县封芝琴婚姻案。

封芝琴自幼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长大成人后曾与张柏见过面,互相许为心上人。但其父封彦贵嫌张家贫寒,为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自作主张与张家退亲,准备将女儿卖给庆阳财主朱寿昌。张金才知道后,纠集亲友按照当地“抢亲”习俗将封芝琴抢到家中与张柏成婚。事情发生后,边区的一些司法人员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张柏“抢亲”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马锡五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作出新判决:一,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这一判决合情合理,群众热烈拥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引起了林伯渠的注意。自1937年边区政府成立后,法制建设便在艰难摸索中前行。谢觉哉曾在日记中坦言:“边区司法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原因:大家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很少人有司法知识。”因此边区政府最初不得不依靠国民党的相关法律。然而边区的经济社会状况与国统区发达城市大相径庭,司法模式不能照搬照抄。事实表明,代表共产党乡土化法律传统的马锡五,要比代表国民党西方化法律传统的吴经熊更加切合边区实际。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具体实际的内容和真正意义的突破。而“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是林伯渠最早提出来的。1944年1月,他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郑重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年6月,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被介绍给中外记者。在边区政府倡导下,边区广大司法人员纷纷学习这种方式,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马锡五”。边区各级法院的判决得到大多数人民的信服,以至于在陕甘宁边区与国统区交界的民众也纷纷找边区法院审判,而不愿去国民党的正规法庭起诉。

马锡五审判方式源自中国共产党践行的群众路线方法和乡村本土政策,使得农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没有隔离感,充分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为民的本质特征。林伯渠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括者、提倡者和推广者,功不可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贪肃贪能够动真格;坚持惩办与感化教育相结合,将监狱办成学校;坚持司法为民、一切从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边区实际的司法模式……从某种意义上看,林伯渠关于司法工作的方法和原则,正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的重要缘由,也为中国共产党在法制建设的探索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郑林华 作者单位: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