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邓小平作为老一辈革命家,一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率先垂范,以上示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表率。
1979年,改革初兴。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脱离群众,搞特殊化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党的形象。为了整肃党风,邓小平亲自推动出台《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要求高级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规定》对于抓好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反对高级干部特殊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求加快制定《规定》
1979年,改革开放全力推进,各项事业陆续进入正轨,但干部思想和作风问题还需整顿。党内有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生活特殊,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使党的威信受到损害。邓小平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密切关注这些不正之风,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对策。
1979年7月,华润公司工矿部一干部给邓小平写信反映,福建、广东一些领导借落实侨务政策为名,行受贿之实,明目张胆地伸手向华侨索取大量物资,还美其名曰“赠送”“捐献”。对此,邓小平深恶痛绝。他批示:“这个问题值得十分重视。对已发生的事件,建议中检委进行调查,对性质严重的,需要严肃处理,以儆其他。但最重要的是,在最短期内,制定出几条必须遵守的章程和纪律。”并提出:“由中检委为首,约集有关部门和粤闽两省同志,开一小会,拟出几条,报中央批准后,立即施行。”10月4日,中央批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
同时,在邓小平的推动下,1979年下半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起草了《规定》。邓小平对此非常重视,他几次审阅过程稿,政治局会议也多次进行讨论。
11月2日,邓小平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上为《规定》作动员报告,严厉批评了干部特别是某些高级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现象,要求严格执行《规定》,恢复和发扬党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
亲自对高级干部进行动员和说明
为了消除干部的疑虑,让《规定》顺利执行,在1979年11月2日的大会讲话中,邓小平亲自作了说明。
关于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一些好的传统,反对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特殊化。《规定》基本重申了以前的一些规定,把以前的老章程恢复起来,没有更多新的苛刻的规定。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不仅在高级干部中,在中下层干部中也有。“人民群众(包括党员、干部)普遍地对特殊化现象(包括走后门)不满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问题闹事……有的人追求舒适生活,房子越住越宽敞,越漂亮,越高级。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做出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这使我们脱离群众,脱离干部,把风气搞坏了。人们对这些现象很敏感。”他指出:“这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现在,我们先从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开始,再逐步地作出关于各级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克服特殊化。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
关于干部特殊化的危害,邓小平认为,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我们的同志如果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就没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关心群众了,顶多只能在形式上搞一些不能不办一办的事情……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高级干部不仅自己搞特殊化,而且影响了自己的亲属和子女,把他们都带坏了。“有少数同志在本单位、在其他地方,反映都不大好,很多是由于子女干了坏事,家长背了黑锅……现在有些干部的子女可以随便看机密文件,出去随意扩散,个别的甚至向外国人卖情报,送情报。”“我们的高级干部现在并不是工资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宽了。这样就要脱离群众,脱离干部,甚至腐蚀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风气带坏了,官僚主义也无法克服。”
关于《规定》的具体施行,邓小平认为,“从我们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起,大家都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有困难要忍耐一下。只有这样,我们大家才有发言权……但是中央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下这个决心是不容易的,是知道要得罪人的。会有少数人思想不通,我们就先得罪这少数人……要想通这个问题。不但自己要自觉遵守这个规定,而且要做好自己的亲属和子女的工作,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这个规定一经中央和国务院下达,就要当作法律一样,坚决执行,通也要执行,不通也要执行。”
《规定》的施行
1979年11月13日,《规定》和邓小平的报告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一起正式下发到全国县团级,并通过各种形式传达到海内外各界。
《规定》的内容共10项,对高级干部的住房、用车、食品供应、外出休养、文化娱乐、遗属生活安排等方面做出详细严格的规定。
比如,要求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做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免收房租,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水电费也要根据实际消耗,按比例分摊。
其中也有具有时代“特点”的规定,比如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在那个年代,冰箱、电视等物品还是高档用品。
比如,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比如,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零星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下发后,在规范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邓小平高瞻远瞩,及时发现问题,突破重重阻力,坚决反对干部特殊化,带头执行,在整风肃纪中作出了表率,展现出一名共产党人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本色。
(本文摘自2018年第2期《党史博览》,原标题为《邓小平反对高级干部特殊化》,转载于2020年3月16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