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论“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

作者:孙泽学 来源:党的文献 发布时间:2020-09-23 阅读量:0

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首倡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外交政策的基石。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梳理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领导外事工作实践的考察,对“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提出,实行和平共处的基本途径及须注意的问题等作一探讨。

一、明确提出“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

列宁在领导苏俄人民粉碎帝国主义国家的联合武装干涉后,从苏俄发展具体实际出发,提出了“不同制度可以和平共处”的思想,并在斯大林时期得到延续。新中国成立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包围和封锁。为打破遏制,拓展国际交流空间,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沟通联系,从而为国家建设创造和平的外部环境,周恩来作为新中国首任总理兼外交部长,明确提出了在国际关系中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居”“和平共处”,进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49年2月1日,周恩来同秘密来访的斯大林特使米高扬会谈,在阐述对外政策时,周恩来指出,新中国“应当在平等和互相的基础上奉行友好合作的政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样阐述新中国外交政策:“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和平共处的外交思想已初露端倪。

1950年2月14日,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其中已基本涵盖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大部分内容。1950年6月16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始终坚持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应该和平共居。”虽然没有使用“和平共处”一词,但这是对“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较早且明确的表述。

此后,周恩来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中国愿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1950年8月14日,他在致毛泽东、刘少奇、朱德的信中提到了“和平相处”的概念:“不但中印之间可以和平相处,即连中印之间的尼泊尔及巴基斯坦等国与中国一样可以和平相处。”1951年10月23日,他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和平共处”:“我国人民认为全世界的各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可以和平共处的。”

之后,在论及对外关系时,周恩来基本都使用“和平共处”的概念。11月19日,他在关于苏联政府四项和平建议的声明中指出:“两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于和平共处的原则,曾经与许多和新中国社会制度基本不同的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

1952年4月30日,他在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系统阐述中国外交方针时,在毛泽东提出的“另起炉灶”“一边倒”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之外,又增加了“礼尚往来”“互通有无”和“团结世界人民”的方针,虽然这次讲话中没有提“和平共处”,但强调“以上一系列的方针就体现了我们坚持的和平外交政策”。

1953年2月4日,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召开,周恩来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相信不同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我们坚持和平政策,反对战争政策和侵略政策。我们愿意同一切愿意维持和平关系的国家恢复和建立贸易关系,发展和平经济。”4月28日,他在致世界人民和平大会国际委员会复电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一贯坚持的和平政策和对于不同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确信”,认为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建议是完全符合世界上一切怀有和平愿望的人民的共同要求的,对此表示完全同意与坚决支持。

6月5日,他在一次外事工作会议上讲道:“我们政策的基本点是敢于在制度不同的国家间实行和平共处。”12月31日,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举行谈判,周恩来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提出:“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初表述,这些原则被写进了翌年4月29日双方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

其后,周恩来在出席日内瓦会议、访问印度、缅甸、民主德国、苏联等外事活动中,多次谈到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问题并申述了中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1954年4月24日,他在到达日内瓦时发表的书面声明中表示,中国对会议将要讨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表示期待。在4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上说:我们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求其他国家用同样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世界各国都遵守这些原则,“我们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世界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

6月13日,他在接见来访的印尼驻法国大使时说:“中国与印尼可以保证彼此不侵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6月25日,周恩来访问印度,在与印度总理尼赫鲁会谈时表示,中国对东南亚的政策是和平共处,亚洲国家相互间要和平相处,彼此信任。在次日的会谈中又说:“我们应该以我们的共信原则给世界建立一个范例,证明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6月27日,在印度新德里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后来分别同印度总理和缅甸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周恩来都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

在访问民主德国期间,7月24日在柏林市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再次指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上,他提出了著名的“求同存异”的方针,继续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过几年的外交努力,周恩来关于“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外交理念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和支持。

从这段时期新中国的外交实践来看,在周恩来的积极倡导下,新中国秉持“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外交理念,不断开拓外交新局面。周恩来指出,在国际事务中,我们一贯奉行的政策是,“争取世界局势的和缓,争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我们的邻国和平共处”。从以上梳理来看,“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概念的提出至少可以追溯到1950年6月。此后,这一概念成为周恩来在外交场合频繁谈及的话题。1953年底,他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正式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关于“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考,概括起来,列宁的“不同制度可以和平共处”思想是其理论起源;中国人民热爱和平是其历史文化根基;新中国面临的冷战国际环境和复杂的周边国家关系是其基本考量;争取有利于国内建设的国际和平环境是其现实出发点。事实证明,它既“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

二、提出实现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基本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世界和平,为新中国的建设争取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周恩来在不同外交场合,围绕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实现和平共处的基本途径,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周恩来认为,和平共处并不排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和争执,但解决这些争执和问题不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法谋求解决。1953年6月5日,周恩来在深入研判朝鲜问题对国际形势的影响后提出:“今天国际上的主要矛盾是和平与战争问题。我们主张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一切国际纠纷。”10月8日,在发表关于赞同苏联政府关于召开五大国外长会议建议的声明中,周恩来指出,朝鲜停战的实现,证明了一切国际争端是可以用和平协商的方法求得解决的,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协商解决一切国际纠纷及与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和平政策,始终为争取全面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而努力”。1954年4月29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签订后,他在致尼赫鲁的贺电中指出,只要各国共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

在日内瓦会议上,周恩来利用这一国际舞台,多次呼吁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并为此积极奔走。他提出,“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进行协商,以互相承担相应义务的方法,共同努力维护亚洲的和平和安全”。在会见来访的法国外长皮杜尔时再次提出,“应采协商精神寻求共同点”。在中国及相关国家的共同努力下,日内瓦会议达成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协议。周恩来表示,国际争端是可以经过和平协商获得解决的,印度支那和平的恢复为进一步协商解决其他重大国际问题开辟了道路。

在亚非会议上,他阐明中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立场,支持一切正在采取的或可能采取的消除国际紧张局势、促进世界和平的措施。1955年7月30日,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发言指出,苏、美、英、法四国政府首脑会议再一次证明,“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正确的和有效的途径”。周恩来深信,和平共处取决于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努力,只要具有善意和诚意,没有任何国际争端不能用和平方式加以解决。

加强外交往来,增进了解,消除疑惧,增强互信。由于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与周边一些国家不同,再加上一些西方国家的刻意造谣与挑拨,一些国家对新中国存有疑惧。为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同各国之间的相互友好访问,特别是同各国领导人之间的接触,周恩来在外交活动中多次倡导各国加强外交往来,增进彼此了解。1954年6月27日,他在印度新德里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为了寻求维持亚洲和平与安全的共同措施,亚洲主要国家的适当的负责人员彼此之间有时会晤进行协商是适宜的。

8月17日,周恩来在接见日本新闻界、广播界访华代表团时说,各国政府领导人员之间的直接接触有助于增进彼此了解。11月22日,尼赫鲁在谈到访问中国后的印象时说:“我此次访问中国的政治后果是加深了印度和中国之间的谅解,并知道了它的主张以及它所为之而奋斗的东西,并知道,在印中两国所面临的任务中,有许多是共同的,它们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进行合作是适宜的。”

在亚非会议上,参会的许多国家社会制度与新中国不同,有的受美国影响对中国抱敌视态度,有的与国民党残余力量保持着联系,有许多国家还没有同新中国建交。一些与会国的代表“最初对周恩来的态度不放心,但经过周恩来在大会上的发言,他们对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显然有所理解”。在一次午宴上,尼赫鲁说,午宴为大家提供了进行“坦率交谈”的机会,“通过交谈可以真正消除许多不必要的误会,使赴宴者彼此接近。特别是对那些未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过接触的人,尤其如此”。周恩来以此为契机,主动邀请泰国、菲律宾等国代表来我国参观访问。

1956年6月,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本着‘万隆精神’,中国从各方面展开了广泛的国际接触,推进和改善同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国家的关系。”同时,他结合中国的外交实践指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领导人员之间的接触,是加强各国之间的了解、信任和和缓国际紧张局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这在中国同许多国家的接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我们都清楚地记得,中印、中缅和中国同印度尼西亚之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就是双方领导人员的互相访问和联合发表的声明”。

建立制度机制,通过法律和道义的约束保障各国间和平共处。如何使和平共处落到实处?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在亚非会议政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提出,可以建设制度机制来保障。他说,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首先应该确定一些原则,让我们大家来遵守,不进行扩张,也不去颠覆别的国家。如果不确定一些共同的原则,我们如何能够彼此约束”?周恩来还以他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两国总理共同提出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例来说明。中国与印度、缅甸签署联合声明,既消除了印度和缅甸对中国的疑惧,也将中印、中缅关系置于保护之内。在周恩来看来,在国际关系中,“我们所寻求的是把我们的共同愿望肯定下来,以利于保障集体和平”。

1956年10月,周恩来在同来访的巴基斯坦总理苏拉瓦底会谈时,将在国际上建立互相监督的制度约束机制,实现各国间和平共处具体化为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法律约束——除联合国宪章外,国与国之间还可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或者扩大为集体和平公约,目的是实现集体和平。各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为基础,互相保证长期和平共处,用条约形式把这种保证固定下来。二是道义约束——各国通过彼此往来,可以发表声明、签订协议、发表演说,强调反对侵略和反对殖民主义,既可形成国际道义上的约束,也可作为对国内人民进行教育的内容。不仅要保证这一代不发生战争和侵略,而且还要影响下一代,使以后世世代代都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下去。

三、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须注意的问题

周恩来在领导新中国外事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深化对“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理念的认识,对实行和平共处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刻阐释,充分体现了他卓越的外交智慧。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及坚持平等互利是实行和平共处的核心。周恩来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它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应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侵犯。“只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才有保障。”同时,彼此相处要平等相待,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不应要求特权,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这种以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为核心的和平共处,打破了帝国主义的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先声。

和平共处不能以牺牲国家主权和利益为代价。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是新中国为世界和平、国家建设、社会发展、人民安康所孜孜以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原则问题上妥协。周恩来指出,“中国的反动分子在外交上一贯是神经衰弱怕帝国主义的”,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绝不会像他们那样“跪倒在地上办外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新中国的外交承认上,外国政府必须首先断绝同国民党反动派的关系,以“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先决条件。《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也突出了“主权”和“平等”原则。

1954年10月19日,周恩来在同尼赫鲁会谈时表示,中国对外交往的政策是国际和平和合作,但我们不能容忍任何欺侮,如果有人要挑衅和欺侮,我们一定抵抗。12月,在接待应邀来访的缅甸总理吴努的欢迎宴会上,周恩来再次强调:“中国人民热烈地要求和平,但决不拿自己的主权和利益作为代价来向战争集团乞求和平。”在亚非会议上,经过多方努力,“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等都被写进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中。

国家建设能够为实现和平共处提供保障。1950年3月20日,周恩来在论及中苏缔约后的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时说,“国际上的斗争也是力量的对比”,“既要有为争取和平而斗争的信念,也要有为保卫和平而斗争的力量”。他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在国际上,我们需要争取一个和平环境,使我们能够在短时期内,加速各方面建设和改造事业的成功,加强各方面力量,保证我们国家建设的成功,同时,我们要利用这个和平时间,来建设我们的国家,使我们的国家更强大、更富裕。这样,对外才有力量争取和平共处。

1956年6月,周恩来在会见尼赫鲁时说,为促进国际局势的缓和,“我们不能不提高警惕,并且加强自己的力量。否则,我们要和缓却反而得不到和缓”。在周恩来看来,进行国家建设,提高综合国力,能够为实现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提供可靠保障。

谋求和平共处,也要有危机意识。倡导和平共处并不意味着忘却斗争,要始终警惕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面对冷战格局下新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周恩来在谋求和平共处时,安而不忘危,始终具有危机意识。1950年3月20日,他在外交部全体干部会上指出,我们的外交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争取和平,使各国人民觉醒,另一方面也要预防和抵抗战争,不能高枕无忧”。1953年3月1日,周恩来在招待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中全会扩大会议代表时讲话指出,我们愿意“和帝国主义国家和平共处,但和平共处不能高枕无忧”。

1955年6月7日,他在同即将出席赫尔辛基世界和平大会的中国代表团谈话时说,争取持久和平是我们的努力方向,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建设,对于各国人民的进步和繁荣,都是有利的。但在争取持久和平时,“也要防止另一方面放松警惕的偏向”。7月30日,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发言中指出:“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必须增强我国的必要的国防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保卫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并且对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所帮助。”1957年3月5日,周恩来在关于访问亚欧十一国的报告中也强调,“尽管我们愿意同一切国家和平共处,帝国主义仍在用战争来威胁我们。我们必须经常保持警惕,在进一步发展我们经济的同时,继续加强我们的国防力量”。

正确看待求同存异。《共产党宣言》提出了著名的“两个必然”理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看待“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和“两个必然”的关系?周恩来指出,从社会制度来说,两种制度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一定会在全世界代替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世界的前途,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这并不是说,非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国家就没有可学的地方,因此,“在国际关系上,还要有另一条,那就是要和平共处”。

而要实现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就要把思想意识上的分歧和政治上的合作分别开来。周恩来认为,“思想意识上的分歧不应该妨碍一国与另一国,一国的一个政党与另一国的一个政党在政治上的合作”,“只要我们找到共同点,我们就有政治合作的基础”。

比如,亚非会议上,周恩来就利用亚非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自近代以来都曾经受过、并且有些当时仍在受着殖民主义所造成的灾难和痛苦这一共同基础,倡导大家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因各自民族传统和历史发展条件,有自己的背景和环境,也会存在若干不同,因而也有求同存异的地方。我们要做的是,对于那些愿意和平共处的国家,努力寻求共同点,缩小与缓和相互间的分歧,最终实现和平共处。

四、结语

周恩来作为新中国外交事业的主要奠基者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实践中,洞察冷战格局下中国面对的复杂国际环境,为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孤立与围堵,明确提出了“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概念,进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提出了实现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基本途径,阐明了实行和平共处须注意的问题。这些思考与实践,对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选自《党的文献》2020年第3期,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