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远大理想信念和严明纪律规矩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建立之初起,党的纪律逐步形成并不断健全,纪律建设日益发展并不断深入,成为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障。
在建立之初就把严明纪律作为红色基因深植自身肌体之中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突出强调党的纪律。党的第一个纲领和第一个党章把纪律置于重要位置,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并严格执行,为百年大党注入了纪律严明性的红色基因。
党的纪律建设的首要内容,就是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共一大做出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明确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表明,党从一开始就高度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绝不能发表与党中央不同的言论。
加强纪律建设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党的二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由此,中央机关、基本组织都要有严密系统和铁的纪律。
党在初创时期的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十分重要。《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提出,“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这个规定虽不够准确,但反映了党从一开始就以严格纪律来保持自身的纯洁性。
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将“纪律”列为一章,提出了9条纪律,涉及组织、宣传、党员从业等。其中,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及其具体要求,突出强调党中央的最高领导地位和集中统一领导,规定了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对党员纪律做出明文规定,要求党员必须为无产阶级服务,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持纯洁性,党员若违背党的宣言章程及大会决议、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会议、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就要开除出党。
纪律和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创建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组织制度和纪律规定,而且比较严格地执行这些纪律。例如,参加建党的早期党员陈公博、周佛海,虽然在建党过程中做过一些贡献,但是他们不久就因为违反党的纪律而被清除出党。
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纪律建设
大革命失败后,面临严峻危急形势,党突出强调纪律建设。党的五大明确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的六大进一步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五大建立了党史上第一个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目的就是要“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为强化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六大决定成立党的审查委员会。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高度重视党和军队的纪律建设。在领导井冈山斗争的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把铁的纪律作为建军建党的基础,加强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
在领导全民族抗战的过程中,党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给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新的任务,必须以强有力的纪律保证政治路线的贯彻落实。为此,毛泽东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又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重大命题。
经过延安整风,中国共产党走向完全成熟。党的七大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七大党章把党的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党章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建设方针,还规定要设立“在党委指导下工作”的监察机关。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地方主义和游击主义”的状况,毛泽东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中央突出强调一元化领导,制定和实施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等相关纪律规定,维护纪律权威,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党的团结统一。有了这些明确的纪律规定,党中央的指导能够得到全面贯彻,人民革命战争快速推进。
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纪律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在全国执政的新任务,党中央领导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纪律建设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即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八大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任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在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
党的八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反对个人崇拜,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党章还确立了党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
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丰富纪律建设的内涵。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规定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明确纪律执行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专章,对党员提出严格纪律要求,不仅规定党员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且规定了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
适应纪律建设的任务要求,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建设。十二大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等都作出重大调整和详细阐述,明确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三项经常性工作”。十六大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党章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增添了关于反腐败斗争和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的内容。
完善党纪党规,制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27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过施行后,2003年12月31日,党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规定各类违纪行为,特别强调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履责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摘编自2021年6月2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金民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