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史研究中的辩证法则

作者:周良书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4-08-12 阅读量:0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不仅要坚持唯物史观,更要遵守辩证法则,因为前者只不过是后者在“社会方面的应用”。辩证法则的核心和实质是对立统一规律。研究中共党史,就要坚持从一些辩证关系中把握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

“必然”和“偶然”:只有通过偶然性,才能认识到必然性

一般说来,历史事件总以偶然性的面目出现,我们还不能说哪一个事件是必然的。可以称其为必然性的只是它的趋势,至于样态、影响及时空的选择则全是偶然的。因此,在中共党史研究中,首先就要看到这种偶然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抛弃“想当然”的念头,才能把目光转向各类具体事件上来,并对它们展开复杂的个性化分析。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这种个性化分析中,揭示历史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偶然,而不是其他的偶然;然后透过这个偶然来认识它的必然,使人的活动更符合于客观规律。

关于这一辩证法则,恩格斯有过一个很好的概括,他说:历史上的各种偶然现象和表面的偶然现象,使历史的发展呈现为一条曲线,偶然因素越多,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但是,偶然性之中存在着必然性,这是曲线的“中轴线”,“它构成一条贯穿于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这个“红线”就是历史的必然性。它总是潜藏在偶然性之中,并由某个或某些偶然性表现出来。因此只有通过偶然性,才能认识到必然性。人们常说,无巧不成书。这个“巧”其实就是偶然性,我们写书时应当关注它。

“普遍”和“特殊”:关键在于共性和个性两者间的关联和互动

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统一,关键在于共性和个性两者间的关联和互动,而不在其非此即彼。因此在中共党史研究中,我们追求的应当既不是单纯的普遍主义,也不是单纯的特殊主义,而是两者间的相互关联。毛泽东说:“没有党员的个性,哪里有党性?党性是共同的性质、普遍的性质,全党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性质。”“谁要抹煞各种不同的个性是不行的。抹煞各种差别,结果就会取消统一,抹煞特殊性也就没有统一性。”这对党史研究也有启发意义。

这一辩证法体现的是历史认识的两种不同路径,即从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再从认识一般到认识个别,前者是归纳法,后者是演绎法。它们是同一认识过程中两个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思维方法。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归纳的前导。但二者都有其局限性。归纳法的实质就是由个性到共性的分析推理过程,但它只适用于已发生或出现的事实,却不能预见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情况。演绎法的实质就是由共性到个性的分析推理过程,但共性不能完全包含个性,一般也不能包括全部个别,所以它不可能揭示个别的多方面的属性。

“动态”和“静态”:在“静态”中把握党史发展的“过程性”,在“动态”中把握党史发展的“阶段性”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要把静态分析和动态考察统一起来,在“静态”中把握党史发展的“过程性”,在“动态”中把握党史发展的“阶段性”。中国共产党的成长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由无数个片段构成的。钱穆说:“历史常在变动中进展。没有变,不成为历史。”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观察党的历史,还是要从它的变化处入手,这样就能看出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来。

这里最为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看它的始末缘由。也就是说,不仅要观察它的出发点,而且还要观察它的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体会中共由一个50多人的小团体,发展成拥有近1亿党员、领导14亿多人口大国、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大变化。二是看它的跌宕起伏。也就是说,要看它于高潮时能否清醒,在低潮时能否坚守。就如毛泽东一样,在胜利的时候,他会说:“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并要求全党保持“两个务必”的状态;在失败的时候,他能作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中共在挫折中成长、在战胜困难中不断走向成功的大关键。

“历史”和“逻辑”:单纯强调“论从史出”或“以论带史”均不可取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首先就要防止在“逻辑”和“历史”之间产生“时间倒错”的问题。“经典作家”不是“神人”,他们的著作也不可能是“神话”。既不能过分迷信“经典作家”,也不能人为“拔高”他们的著述。事实上,历史只能提出条件已经成熟的问题,同样地历史也只能解决条件已经成熟的问题。我们只有历史地看待那些“经典”,才有可能将学术研究置于理性和科学的轨道上。此外,还要防止超越历史条件,发生厚今薄古,或者厚古薄今的问题。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坚持这一辩证法则,实际上就是要做到“史”与“论”的统一。单纯强调“论从史出”或“以论带史”均不可取,只有“史论结合”才能揭示出中共历史发展的本质特征。

这一法则体现的是历史认识的两种不同方法:一个是历史的方法,一个是逻辑的方法。从根本上来说,这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但在具体研究中是可以有所侧重的。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作的研究,就是以逻辑的方法为主,然后辅之以历史的方法,但马克思晚年对人类学的研究,则主要采用的是历史的方法,而以逻辑的方法作为补充,因为他更希望从历史的源头上来把握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在中共党史研究中,这些都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

“可能”和“现实”:如果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性,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现实性

历史研究大多关注现实性——历史事实,而很少把目光投向既成事实之外的一切可能性。事实上,在历史研究中,如果没有穷尽一切的可能性,我们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现实性。不了解它的潜能,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它的实现。并且,历史的可能也永远不止于一种,否则它的发展就只有必然性而没有偶然性了。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坚持这一辩证法则,首先就要关注可能性转化的主客观条件。在许多场合,从客观方面说,某种可能性虽有极高的实现几率,但若历史主体未能把握、利用这种可能性,也很难使之变成现实性。其次,还要分析实现可能性的真理性和价值性。实现可能性大的,未必就是价值性高的;反之亦然。

这一辩证法则是对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后者对历史的分析,更侧重于对“历史事实”的平面描述,更关注于研究客观的“既定历史”,这很容易让人产生“现实如此”,“历史必然如此”的观念。此外,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原则,更注重对“单线历史”的规律描述,而将可能性和偶然性一概排除在外,这也容易让人笃信历史“线性进化”规律,并囿于它的安排而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历史当中,总是有一些可能性实现了,而另一些可能性被打消。对此,人们习惯的处理方式是:实现的,那就是历史;打消的,就不能在历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历史成为我们无法触及的过去不说,支撑历史前进的人类理性的力量也要从此大打折扣。

“现象”和“本质”:要透过现象,尤其是要破除假象,才能看到本质

现象和本质是反映事物存在的两个范畴。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本质通过现象而存在。本质从整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而现象则是从各个不同侧面来表现本质。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科学的认识,就在于“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以揭示客观现实的演化过程及其发展法则。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坚持这一辩证法则,就是要从认识现象入手,加以分析研究。但历史现象又杂乱无章,其中有些是非根本的、偶然的,有些是根本的、必然的,所以还应把偶然的和必然的区别开来,把根本的和非根本的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到历史中最本质的东西,看到决定历史发展的主要潮流。

这里面有个例外,就是假象的存在。比如,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就是一个例证。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先以否定方式,破除关于社会主义的各种假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然后再以肯定方式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由此可见,事物的本质是不能直接认识到的。我们要透过现象,尤其是要破除假象,才能看到本质。

“整体”和“部分”:既要注意“各个部分的分解”,又要把握“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

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坚持这一辩证法则,实际上就是要做到“碎”与“通”的统一。一方面,“非碎无以立通”。在实际研究中,有时小细节却可能引发大变化,因为“小事似无关系,然大事实合小事而成。一节模糊,则全体皆误”。再进一步说,我们分析问题可依据的材料,也不过是当时所遗存的一小部分,但我们却只能凭借这些“残余断片”,去窥测历史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非通无以全碎”。治学要以通识为上,把细节置于整体中。但若是专说细碎,必失其宏纲,那样细碎还是细碎,终不能完全其意义。这表明在整体上发现细微末节的重要性。

在认识论上,这一法则含有两种不同方法:一个是分析的方法,一个是综合的方法。前者是把研究对象分解为若干部分,对它们分别加以研究,从而认识事物的各个方面;后者则是把不同部分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组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这是两种相反的思维方法,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的。列宁还把二者的结合列为唯物辩证法的要素之一,说明既要注意“各个部分的分解”,又要把握“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

另外,还要把握“原因”和“结果”这一辩证法则,既考察产生结果的一切原因,又考察原因所能造成的一切结果。(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