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纪严于国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但也有党员干部对此认识模糊,认为自己只要遵守国家法律就够了。这是一些党员干部在不知不觉中违反党规党纪的重要原因。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纪严于国法的必然性,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纪严于国法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法律明确了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员作为公民,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但是,党员不是普通公民。《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先锋队的一员,党员是有着更高政治觉悟和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需要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就决定了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高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遵守比国家法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党规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实际上就是在国家法律之前布设一道更严的党规党纪防线,为党员干部设定更高的标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仅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是不够的,还要自觉接受党规党纪的约束,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党纪严于国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从严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规党纪可以对一些国家法律尚未规定或者不可能规定的空白点作出严格规定,以此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使我们党始终保持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例如,一般公民出入私人会所,法律并不会干涉。但如果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就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再如,一般公民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只要没有违法,法律就无法予以处罚。但如果党员干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就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形势下,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必须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把党规党纪立在法律的前面、严在法律的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更是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问题的有效举措。
党纪严于国法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制度保障。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拥护支持的根本原因。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先进和纯洁并不代表永远先进和纯洁。当前,我们党正面临“四大考验”,需要克服“四种危险”。要有效应对各种考验和危险,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关键是要强化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制度治党,关键就是完善党规党纪,让党员干部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党规党纪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对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要求远高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正是依靠党规党纪的严格要求,我们党才能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