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来源: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18-07-06 阅读量:0

党的纪律,一方面靠全体党员提高觉悟、自觉遵守,另一更要靠党组织主动维护、强制执行。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对于保证各级党组织履行好执行纪律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章规定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维护纪律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党委负主体责任,主要是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加强领导。比如,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遵规守纪的表率。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既协助党委加强党纪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査相关部门落实严肃党纪、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从党委方面看,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到真正执行。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维护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维护党纪光靠纪委抓是不行的,如果党委不能真正负起主体责任,纪委作为纪律检查的专门机关作用也难以发挥。而从纪委方面讲,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维护党的纪律是本职工作、义不容辞,如果不担当好监督责任,就是玩忽职守、在其位不谋其政,就是失职、渎职、不称职。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对于在维护纪律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就要严肃问责、杀一儆百。这方面已经查处了一些典型,比如,山西发生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发生破坏选举案,原市委书记虽然自己没有收受贿赂,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被追究;四川南充市贿选案,严肃追究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的管党治党责任;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因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体责任被免职;等等。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中央和各级党委正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失职行为,都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