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党章的“变”与“常”

作者:林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1-01-20 阅读量:0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规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列宁说:“党章是一个特别的、甚至是带有非常性质的法律。”党章的修订同党的历史相伴随,是党史的浓缩,真实记录了党的发展壮大的艰辛历程,为党员改造主观世界、改变客观世界提供了取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党章的诞生与成熟

恩格斯指出:“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19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个党章(党纲、党章修正案)。其中有1个党纲(一大),8个党章(二大、六大、七大、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十二大),10个党章修正案(三大、四大、五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其中民主革命时期共召开了7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1个纲领,制定或修订了6部党章。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由于会场受到暗探注意和外国巡捕搜查,最后一天会议几经周折,改在了不易被人注意的嘉兴南湖游船上。1921年7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在南湖的游船上讨论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15条,现存14条,缺第十一条,至今尚未找到中文原稿,但有俄文、英文两种译文本。《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性质的政党,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规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坚持用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划清了党同其他政治派别的原则界限。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并通过了第一部正式党章,分6章29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其基本特点为:内容比较全面,其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实体性条款(如职权划分、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占多数,程序性条款(如会议期限等)占少数;受到俄共(布)和共产国际影响。党的三大、四大对章程进行了修正。

1927年4月,党的五大在大革命危急时刻召开,会议期间没有通过新党章,而是通过《组织问题决议案》,委托中央政治局在大会后修改党章。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组织问题决议案》原则和要求,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共12章85条,第一次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规定了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第一次把党的组织机构分为5级,第一次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保持了第三次修正章程的内容,但一定程度脱离了当时中国革命和党的建设实际,把同共产国际的关系强调到了不适当的程度。

1945年的七大党章共11章70条,与六大党章相比增写了总纲部分,第一次确立了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重申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别是“四个服从”,恢复了党的监察机关的设置。七大党章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修改通过的党章,是党从弱小走向强大、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七大对党章的修改是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工作由毛泽东领导、刘少奇具体主持进行。早在党的六届七中全会期间,便讨论了准备提交七大讨论的党章草案,充分酝酿、讨论、准备、征求意见、讨论总结的过程,是以往任何一次修改党章所没有过的。

党的纲领随着党章修改不断充实完善

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的纲领问题高度重视。1875年3月,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说,“一个政党的正式纲领没有它的实际行动那样重要。但是,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1875年5月,马克思在致白拉克的信中也说过,“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一些可供人们用以判定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

世界各国政党党纲和党章的设置,大体分为三种,一种是纲章合立,党纲和党章规定在一部规范性文件中(一般是党章),英国工党、法国共产党等世界大多数政党采用此体例;一种是纲章分立,把政党章程和政治纲领分别加以规定,如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俄罗斯联邦共产党、美国共产党等;还有一种是纲章缺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印度国大党缺乏系统的政治纲领,欧洲左翼党、土耳其工人党则只有党纲没有党章。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纲领”或“党纲”实际有两重涵义,一种是作为党的文件的文体形式,一种是作为党的主张的实体内容。比如,作为党章雏形的一大党纲,从形式上是党的纲领,但内容实际上兼具了党纲与党章特点:一方面,规定了党的纲领,“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一方面又包含了党章性质的一些条文,比如党员条件、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系、党的纪律等,实际起到了党章的作用。再比如,二大宣言中正式提出了党的纲领,包括党的最高理想和党在现阶段的革命任务,这一内容后来又载入党章的开头部分,七大党章中增写的总纲部分,实际上也是属于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属于党章的实体内容。

在七大党章中增写总纲,也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根据共产国际规定,各党都应该根据国际精神,参照国内情况,制定一个政纲,并报请国际共产党大会批准。而党的二大在制定第一个党章以后,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的三大通过了由瞿秋白起草、陈独秀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草案最终未获共产国际批准通过。以后召开的四大、五大都没有再讨论党纲问题。但党的六大有一个决议,“委托新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拟定中国共产党纲领草案,以便经地方组织事先讨论后,提请第七次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随着中国革命的不断胜利,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制定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纲领的条件成熟了。于是七大党章增写了总纲部分。

纪律是党章中永恒的主题

1920年9月,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认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党的最高机关为中央委员会,无论报纸、议院、团体,以及各种运动,绝对受中央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绝不准单独自由行动。”毛泽东回信认为:“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陈独秀提出即将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即坚持列宁主义原则,强调党内纪律的至高无上地位。

一大纲领奠定“纪律立党”基石,有10条涉及基础性要求。比如,确定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高压环境下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再比如,加强基层组织活动和财务监督,设立财务委员和中央执委会监督地方财务等。1922年6月,陈独秀给共产国际写过一份报告,列出了中央机关党费和收入情况,一些地方党组织也开始设立会计,负责党费管理并向中央报告收支,说明党幼年时期就有了维护财经纪律、预防腐败的思想萌芽。但由于缺乏专门条款、具体规定和执纪监督的机构、机制,党纪更多靠党员自觉遵守。

二大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第四章专门讲“纪律”,共9条900余字。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提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无政府)的状态。”二大党章还创设特派员,代表中央派往各地指导工作,成为党内巡视制度的萌芽和开端。从三大到六大的党章都有纪律专章,在二大规定的架构基础上做了补充、修改与完善。

五大召开之前,随着革命高潮和北伐战争的胜利,党员数量进一步增长,党内不良现象开始出现,出现少数人挪用公款等贪污腐化现象。为此,1926年8月,中央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份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建立中央监察机构也成为党内上下一致的呼声。五大主动将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列入议程,五大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的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党章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明确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拿出两章分写“监察委员会”和“纪律”,对纪律要求、执纪机关确立了基本框架,针对不同违纪情况规定了警告、留党察看、开除等不同方式,开辟了党内监督“有组织,有纪律”的新篇。

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五大党章的内容,但比五大党章增加三章,减少32条,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七大党章把党的纪律建设推向新阶段。在总纲部分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肯定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党的纪律的特征和执行纪律的严肃性。重新将“党的监察机关”作为一章,明确“在党委指导下工作”,确定党委指导下的监委会工作模式,对后来的纪律检查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专门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并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

“作始也简,将毕也钜。”民主革命时期党章的制定与完善,是党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历史。今天学习这段历史,讨论党章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就是要更加重视党章在今天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感悟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披荆斩棘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