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十二大党章的修改

作者:张嘉升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11-14 阅读量:0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改革开放之初,基于十一大党章存在的不足以及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决心推进党章修改工作。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十二大新党章纠正了十一大党章的错误,具有拨乱反正的重大意义,成为新时期党章的蓝本。

与时俱进凝聚共识

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历来是党的优良传统,邓小平对党章向来十分重视。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全体会议上作过《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执政党自身建设、党的群众路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党的团结和统一等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在面对因党章党规缺陷所带来的严重问题时,邓小平鲜明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从修改完善党章入手,实现党纪党法的拨乱反正,以规范引领党的制度建设工作,便迫在眉睫。

邓小平深知党章的修改是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紧密相关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只有与时俱进,使党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才能凝聚全党共识。对此,邓小平明确说过:“修订党章是要进一步明确党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他希望新的党章能够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1979年10月下旬,在就1980年部分重要工作的安排问题同中央领导人谈话时,邓小平明确指出,要准备为明年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后年十二大做点准备工作。其中,第一项工作就是修改党章。关于修改党章的理由,邓小平曾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表示过:“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订。对党员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我们需要通过讨论党章草案,对全党进行教育,然后在十二大正式通过党章。”

要让人感到“面目一新”

1980年1月,邓小平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修改党章的问题比较系统地谈了他的意见,要求尽快提出一个修改草案。

邓小平的这次讲话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党章的后续修改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邓小平特别关注党章中对党员的要求,认为党员合格不合格是个大事。他强调:“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有明确规定。要用党章规定的条件来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叫合格。党员要按党章办事,不能谋取私利,不能有超越党员以外的权利。现在党章有些条文规定得不明确,不足以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因此规定必须明确。以后要求入党和党员登记都要根据党章办事。”他还谈到党内的民主与纪律问题:“党内的民主和纪律都是必要的。民主比民主集中制含义更广泛,但民主是有条件的,不能破坏集中。党在和平时期执行民主集中制,说起来容易,搞得不好也会发生各种问题。如党员有提各种意见的权利,可是现在有些党员在讨论中央文件时,首先不是谈怎么执行,而是发牢骚,讲怪话,你指责一番、我指责一番后完事。不让党员讲意见不对,但讲了意见后还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在党内会议上可以讲意见,但在党外不能散布不满情绪。”这有助于全党正确认识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他还从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出发,肯定了党章修改中所确定的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的原则与表述。邓小平最后在讲话中还表达了对新党章的期望:“党章要写好,让人看了以后,感到面目一新,对党有信心、有希望,照新党章办事就能把党整顿好。”

为把党章修改好,中央成立了党章修改小组,这个小组在原有草稿的基础上听取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的意见,进行了紧张的讨论和大量的修改,形成了一个修改草案。在党员一章,新稿对党员的标准和应履行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增加了入党要举行宣誓仪式的内容。邓小平对此表示:“写得很好,党员的标准提高了,对党员的要求提高了,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提高了,很有必要。”“入党宣誓是一件很庄重的事,可以使人终生不忘。”

针对这一稿,邓小平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他说,总纲中没有提毛泽东的名字,“是总纲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一种科学的语言,马克思主义是可以包括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但如果我们的党章中只提马克思主义,不提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国际上就会有人说我们党的性质变了,国内就牵涉到一个毛泽东思想的问题。所以,要写上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后续的修改草案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一面公开树起的旗帜

十二大党章中的许多关键内容与此前邓小平的关键指导密不可分,体现出了邓小平作为一名卓越政治家的高超智慧。

作为引领全党前进的“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十二大党章对总纲部分作了郑重修改,强调“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彻底清除了党章中存在的“左”倾错误。这次修改还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正式写入总纲。

十二大党章新增加的“党的干部”一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比一般党员更高的要求。新党章提出,党的干部要能够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同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反对党内外的错误倾向;能够具有民主作风,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滥用职权来谋求私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十二大党章详细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实现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这些内容是十二大党章的一个重大进步。正如胡乔木所讲:“严格按照这个党章的规定实行起来,党员、党的干部在群众里面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组织就可以大大提高战斗力。”

值得一提的是,邓小平特别关心十二大新党章的执行情况,要求全党以实际行动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他非常重视党章党纪的严肃性,明确提出,“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他还不止一次地提醒党员要依据党章时刻检视自己的行为:“每个党员、每个党员干部、每个党组织,都要对照党章进行检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达到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努力计划,并保证其实现。”

(摘编自《百年潮》2022年第8期 张嘉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