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时间:2013-07-04 阅读量: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特制定《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2.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3.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附件1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和课程开发能力为培训重点,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培训模式,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理论扎实、职业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能够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三条 项目具体包括: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具体任务:2011-2015年,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从中选派2000名优秀学员出国进修;各省(区、市)组织2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从事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所教专业与培训专业相符,师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参加国家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具备申请出国进修的条件。

  第六条 省级培训以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为主,兼顾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国家级培训每期12周(含企业实践4周),共480学时。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企业实践交替进行的方式,实行小班教学、分组训练,每班35人左右。

  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120学时左右)。学习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理论知识、先进技术,进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40学时左右)。学习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等。

  ——企业实践活动(160学时左右)。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岗位规范、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进行关键岗位实践和技能训练,增加生产实际经验。

  ——教学演练与实践(160学时左右)。运用在培训机构学习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在真实课堂进行教学方法训练,改进教学行为,开展备课、说课及教学演练等活动,发挥培训骨干示范作用。

  第八条 出国进修每期8周,按专业小组派出,每组12-20人,主要学习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法和课程开发技术。具体内容和形式由教育部与国外合作单位签署协议确定。

  第九条 省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需求,围绕重点专业、紧缺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参照国家级培训有关要求确定。

  省级培训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将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德育能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作为重点,并兼顾德育课等公共基础课教师培训。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每期一般不少于4周(或160学时),可采取集中培训、企业实践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训每期一般不少于2周(或80学时)。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条 国家级培训由具有相关专业优势和培训工作基础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示范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与。

  承担国家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采取机构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和财政部审定的方式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年度学员评价率低于60%,或年度评价综合得分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培训机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择优遴选确定,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教师企业实践单位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参与。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培训,认真编制和执行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环节,不得压缩学时和天数。要全面掌握学员基本情况,对学员综合素质差异较大的班次应分层次教学。要与企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实践方案,避免培训与企业实践脱节。要加强教学演练与实践环节的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做好考核工作。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安全教育,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要加强对已结业学员教学的跟踪调查和咨询指导。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录取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5天。延期报到超过5天或无故逾期3天未报到的,取消培训资格,并由培训机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活动须书面请假。累计请假超过5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1次者,不得评为优秀学员;累计请假超过10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2次以上者,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网上管理。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后2周内组织学员完成电子注册,结业前1周内组织学员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并进行全员评价,培训结束后2周内在网上提交学员成绩单、代表性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出国进修学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国内适应性培训。出国后2周内,要完成电子注册,回国前1周内在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并进行全员评价。进修期间,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国。因特殊原因确需回国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中途或提前回国超过10天的,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七章 考核结业

  第十九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日常情况;培训课程成绩和企业出具的实践鉴定;培训成果,包括4学时以上的教案并进行讲课或试讲、3000字以上的专业教学研究论文、2000字以上的企业实践报告等。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训计划。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出国进修学员的考核和结业,由国外培训机构负责,具体要求由教育部与国外合作单位确定。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部署实施、监督考评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本年度的培训专业和各省(区、市)参加国家级培训(含出国进修)的学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参加国家级培训学员的遴选推荐、资格审查、跟踪反馈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本地区省级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资格复核、录取注册、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依托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建立网上管理平台,对国家级培训学员的资格审核、录取注册、学习考评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以及培训机构要对全年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进修)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个人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国家级培训1.8万元/人·次、出国进修5万元/人·次。

  财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下达各省(区、市)国家级培训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培训经费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和教育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师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22-28112893)、监督信箱(moeszc@moe.edu.cn ),接受学员对培训违规情况的反映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按照教职成〔2011〕1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培训任务,制订本地区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方案,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2011-2015年组织选派2万名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利用企业设备、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加快提高青年教师的产业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学习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到企业实践的教师要重点了解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等,学习与所教专业相关生产领域中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掌握主要岗位的操作技能,结合实践探索改进教学方法和途径。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实行“师带徒”模式,企业要为每位教师配备专门的指导老师(师傅)。实践采取生产现场考察观摩、专题讲座、小组研讨、技能培训、上岗操作和演练、参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实践周期为每期6个月,教师须脱产到企业实践。

  第三章 企业资质遴选

  第七条 申请承担实践任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在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覆盖较广专业面的岗位群和产业链。

  3.有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校企合作基础较好。

  4.能够提供教师实践所需的岗位和指导老师(师傅)。

  5.能够解决教师实践期间所需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八条 承担任务的企业,由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项目实际需求遴选推荐,报至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经确认后,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本年度教师企业实践任务及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四章 实践和考核管理

  第九条 到企业实践的教师须按照企业通知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企业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5天。延期报到超过5天或无故逾期3天未报到的,取消实践资格,并由企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条 教师在实践期间应遵守企业规定,因故不能参加实践活动须书面请假。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教师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本项目实行网上管理。企业要在教师报到后2周内组织其完成电子注册,结业前1周内组织教师进行网上评价,实践结束后2周内在网上提交教师企业实践鉴定表。实践期间,教师要配合指导老师(师傅)及时在网上填写、提交各阶段任务书。

  第十二条 实践活动完成后,教师要结合企业实践和教学实际,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总结。企业要对教师表现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合格者由企业颁发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部署实施、监督考评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市)企业实践的教师名额。

  第十四条 该项目由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根据中央核定的企业实践教师名额,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教师实践专业及人数,遴选推荐承担实践任务的企业,审查教师资格,并做好跟踪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实践任务的企业负责提供教师实践岗位,制定实践方案,选配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实践教师的指导老师(师傅),组织教师进行实践活动,并对教师实践活动进行评价与反馈。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教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掌握实践期间教师的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依托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建立网上管理平台,对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资格审核、录取注册、实践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需经费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支付培训、住宿、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个人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2万元/人·次。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按照项目年度计划和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下达各省(区、市)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到企业实践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22-28112893)、监督信箱(moeszc@moe.edu.cn ),接受教师对违规情况的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为着力点,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学校三级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提高高职教师培训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项目包括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国外培训和企业顶岗培训。2011-2015年,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2.5万名高职教师参加国内培训,选派2500名高职教师参加国外培训,组织2.5万名高职教师到企业顶岗培训。省级培训由各省(区、市)负责,2011-2015年共培训高职教师15万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原则上应是高等职业学校的在职专业课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第六条 省级培训以高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师为主,兼顾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国家级培训根据培训性质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如下:

  国内培训——培训期4周(160学时),以集中培训、企业实践、小组研讨等为主要组织形式,主要学习专业领域新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技能。

  国外培训——培训期4周(160学时),主要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先进教育技术和课程开发手段。

  企业顶岗培训——培训期8周(320学时),重点熟悉相关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生产工艺与流程、管理制度与文化、岗位规范、用人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需要,围绕重点专业、紧缺专业、特色专业建设要求,结合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参照国家级培训有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九条 国内培训原则上由国家级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高职师资区域性培训基地、本科高校、有关行业部门和大中型企业承担;国外培训由具备国内培训资格的组织单位和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国际声誉较好的国外培训机构共同承担;企业顶岗培训由全国性行业部门或在技术、规模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承担。

  国家级培训任务采取机构申报、地方审核推荐、专家评议、教育部审定的方式确定,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性行业可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报。公布确定的培训项目需在公布后的1年时间内完成。没有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培训任务。

  第十条 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择优遴选确定,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行业部门和大中型企业承担。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培训,认真编制和执行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环节,不得压缩学时和天数。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加强对已结业学员教学的跟踪调查和咨询指导。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培训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5天。延期报到超过5天或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的,取消培训资格,并由培训机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活动须书面请假。累计请假超过5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2次以上者,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网上管理。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个月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以下简称教师发展平台,http://guopei.hvett.com.cn/)发布培训通知,结业前1周内组织学员在教师发展平台进行网上评价,培训结束后2周内在网上提交学员成绩单、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外培训学员行前应参加国内适应性培训。出国前1个月内完成电子注册,回国前1周内在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和网上评价。进修期间,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国。因特殊原因确需回国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中途或提前回国超过10天的,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七章 考核结业

  第十八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日常情况;培训课程成绩和企业出具的实践鉴定;培训成果(包括4学时以上的教学设计并进行说课、3000字以上的专业教学研究论文、3000字以上的企业实践报告等)。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训计划。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国外培训学员的考核与结业由国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组织机构共同实施。双方机构应协商合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学员学习轨迹、培训效果等在平台上进行全程记录。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实施原则、范围、标准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国家级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完善国家级培训项目网络管理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国家级培训项目动态调控机制,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对评议不合格或学员综合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取消其2年的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整体安排和要求,制定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统筹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规划实施省级培训,加强过程管理,完成项目年度培训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积极组织和推荐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设计、申报国家级培训项目。

  第二十四条 非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农林牧地矿水等艰苦行业专业、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专业、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对接专业的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积极申报培训项目,承担国家级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机构,须按照培训方案,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地、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项目的实施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师资工作、服务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培训经费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高等职业学校和教师个人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国内培训0.5万元/人·次,国外培训3万元/人·次,企业顶岗培训1万元/人·次。

  财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下达各省(区、市)国家级培训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培训经费拨付到高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和教育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师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10-58581595)、监督信箱(jspxlm@126.com ),接受学员对培训违规情况的反映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按照教职成〔2011〕1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培训任务,制订本地区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方案,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