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倾斜。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可制定相应的倾斜条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成立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改进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评价办法、评审程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行制定。各层级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本意见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