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厅函〔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举措,是教育部党组确定的2018年“奋进之笔”重点攻坚计划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定改革决心,压实责任举措,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明确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明确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本地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协同机制,落实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
二、尽快出台方案。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针对通知中指出的“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逐项分析研究,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完善相应的工作举措。要明确治理工作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省工作方案要在4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
三、迅速组织摸排。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立即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将建立网上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
四、准确把握政策。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请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厅级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后续工作进展也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5月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电话:010-66096451
邮 箱:jybjjs@163.com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