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发展需求。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保障。相比于过去分散的民事法律体系,此次编纂而成的民法典对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作出系统规定,为市场经济运转设立了市场准入、财产权属与利用、市场交易规则等,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权益与自由
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市场是创造力的发源地。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确认了各类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所享有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在民法典总则编,通过法律行为制度确立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为各类民事行为自由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从事的法律行为均为有效。法律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体现。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附条件、附期限等方式来设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机制。
在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定自物权和他物权,确立了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和利用的基本规则。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自物权就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他物权是针对他人财产形成的支配权,其中包括针对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以及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形成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对于数字时代的新型财产,民法典还确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按照市场交易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运行状况,系统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合同关系终止以及违约责任,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基础规则,普遍适用于我国各种类型的民商事交易。
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
安全的市场维护交易信任,稳定的市场促进交易繁荣。民法典秉持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根据行为能力确认、法律效力否认、保护弱势一方权利等具体规则,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
民法典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损害。为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会导致直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对于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予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从而保障其必要的行为利益。
民法典特别否认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效力否认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式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了避免校园贷等存在高度安全风险的交易,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要求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的行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安全。
民法典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为了避免权利上的睡眠者,民法典设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诉讼时效期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此外,对于撤销权设立了除斥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了避免一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民法典创设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从而为法律关系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据此,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死亡人的财产则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
提升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与潜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维护,同时也需要通过创新的制度提升效率和挖掘潜力。民法典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交易的法律形式创造了多元化选择,为各类主体设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创造了条件,民法典还通过大量的典型合同为民商事交易提供了行为指南。
法人制度使得自然人得到法律的合理庇护,让自然人居于企业之中从事创造性活动,仅仅以其投资为限度来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成为接受诉讼等各种外部压力的屏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各类主体借助于企业从事各种交易,从而简化了合同关系,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通过团体协作的力量挖掘创造性生产的潜力。
为了挖掘经济发展潜力,民法典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最核心的价值是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代理则是进一步补充和扩大了私法自治的范围和能力,通过代理大大拓展了民事主体的能力领域,从而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为了给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此次民法典编纂就担保物权部分,进一步完善了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体系,促进了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功能的发挥。整个物权编构建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秩序,体现了定分止争和促进效率两大法律价值。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需要通过公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成熟,将通过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激发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无限创造力。
(作者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