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作者:杨福忠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20-12-07 阅读量:0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积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通过法律规范体系或党内法规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执法者有效实施才能发挥出治理效能。所以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就能更好发挥法治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一方面就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国家的法律、党中央的政策和决策部署都依靠领导干部牵头组织实施,带头贯彻落实。同时,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都对公众起着示范作用,影响着公众价值取向的塑造。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在我国,法律都是立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凝聚了广泛的共识。各级领导干部尊崇法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本质上是尊崇党和人民的意志、对党和人民忠诚的体现。那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漠视法律的行为,都是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和人民共同意志之上的行为,损害的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必须破除法律工具主义的认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信仰法律,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法、心中有畏。

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让学习成果更好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要学习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明白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与公职人员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做到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学习党内法规和党中央各种规范性文件,知晓党中央倡导什么、反对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守法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要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领导干部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行使原则,不能滥用权力。在谋划工作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时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履行职责时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领导干部还要积极捍卫法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勇于同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

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干事热情和法治精神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干事的意识,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以实现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实现人民群众的期待。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要着力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跟着问题走、奔着问题去,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勇于担当作为、善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依法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