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惩治对策初探

作者:艾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17 阅读量:0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求“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分子变得更加“小心”“狡猾”,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用权谋利的方式从原来“本人在台前”“利用职权为他人直接办事”演变为“隐藏于幕后”“借助职务影响力”“间接为他人谋利”,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由“在职时办事收财”“直接赤裸裸收受现金”“一事一清、一单一结”等,演变为“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财”“不直接收受财物”“以市场化和民事化的手段变相敛财”“多单统结、期权兑付”等,腐败形式和手段更加具有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笔者结合实践谈谈体会。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

腐败主体隐身化。传统腐败中,腐败分子与行贿人直接接触联系,沟通请托事项,贿送接收财物,行受贿主体清晰明确。随着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腐败分子从“台前”隐于“幕后”、从“现身”变为“隐身”,利用身份职务和影响力暗中提供帮助,让配偶、子女,或与自己关系密切、信得过的亲属、同学战友、司机秘书、商人老板等人冲在台前,当“白手套”“代理人”“中间人”,做“权力掮客”“台前木偶”“腐败搭档”,与行贿人或下属进行沟通联系,转达请托事项,接受利益输送,而自己则在幕后做“实控人”“影子股东”,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有的行贿人甚至根本没有接触到领导干部,“只闻其名、不见其人”。腐败主体的隐身化、行贿人与公职人员联系的间接化、利益输送链条的拉长化,给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比如,特定关系人大肆受贿敛财,根据领导干部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程度不同,既可能认定为共同受贿,也可能是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干部构成违纪等。此外,由于参与腐败的链条长、主体多,并非简单直接的“一对一”行受贿关系,除领导干部外,还涉及对包括特定关系人、中间人和请托人等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权方式间接化。与以往领导干部直接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公务的职权或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下属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同,当前“利用职务便利”呈现多样化、间接化的特点。在行使权力的类别上,除了利用本人职权外,有的利用职务和地位的影响力,通过与自己无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同事、同行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有的通过本人曾提供过帮助或目前有监督、管理、制约关系的私营企业主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在具体行权方式上,除了赤裸裸直接给办事的人“打招呼”“提要求”外,还采取同意见面、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从中斡旋甚至由身边人代替本人出面等间接的方式,让被打招呼者心领神会,帮助完成谋利事项。行权的间接化在形式上弱化了领导干部职权与谋利事项的关联关系。

好处占有非己化。与传统的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谋利后本人直接收受财物不同,许多腐败分子完成谋利事项后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完成某个事项。有的让请托人给第三人支付费用,有的让请托人给第三人“出借款项”或为其项目进行“投资”,有的安排请托人去帮自己“运作仕途”“逃避查处”“摆平麻烦”,有的要求请托人从指定处高价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有的以“公益”名义要求请托人给指定的“慈善组织”捐赠,等等。由于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受、占有、使用钱款的行为,给性质认定带来难度。

权钱交易民事化。为了掩饰行为性质,腐败分子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为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不管请托人是否有实际资金需求,直接向其放贷收取巨额利息,或向请托人借入巨额资金,长期无偿使用,但案发前已归还本金;有的打着正常工作的幌子,让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实际上班,或领取超高薪酬,或由本人利用职权帮助承揽业务后,特定关系人据此领取业绩“提成”“奖金”;有的以房产交易为掩护,或把本人房产与请托人房产进行置换,或将房产“出售”给请托人但收到房款后仍长期占有房屋、拒不过户,或在请托人处交付少量定金,待房产升值后转卖获利,或从请托人处获得稀缺的“房号”转手卖掉,等等。由于上述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民事行为相似,给定性带来难度。

利益输送市场化。实践中,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腐败分子故意将行为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给利益输送套上市场化的“马甲”,混淆行为性质。有的让特定关系人成立公司,与请托人签订合同,以“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实际出资入股请托人公司,通过持股份额获得超出份额对应比例的巨额“分红”;有的从请托人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利用职权帮助完成上市后再抛售,获得巨额利益;有的打着“合作”的旗号,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投资机会”,获利后双方共享收益,“借鸡生蛋”稳赚不赔;有的要求请托人增设交易环节,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变相获得利益,等等。

贿赂标的虚拟化。领导干部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标的物,除了传统的钱款、房产、黄金等贵重财物,以及字画、古董、年份茶、年份酒等各种确定价格相对难度较大的实体物品外,还包含优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红、股票、股份、预期收益、债权债务、应支付未支付的费用等形式多样甚至难以被实际感知的虚拟性利益。比如,有的为请托人谋利后,从请托人处索要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直接转包给第三人获利;有的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让其给自己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有的让请托人为自己设计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有的让把本人购买的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债权买走,等等。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采用的是“计赃论”模式,贿赂标的物的虚拟化给认定行为性质和确定犯罪数额带来难度。

收益来源多样化。与传统腐败分子获得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行贿人的输送不同,当前腐败分子获得的巨额收益,往往来源多样、性质交织,既包含了作为公权力交换的贿赂物,又包含了行为人利用权力获得机会后本人投入劳动资金经营等要素而获得的违纪所得。比如,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领取的高额薪酬和奖金,既有实际工作的报酬,也可能包含了领导干部职权身份的对价;领导干部给请托人放贷收取的利息,既包含了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的应得收益,又可能包含了请托人变相输送的好处;领导干部抛售原始股后获得的巨额收益,既有请托人让渡稀缺性机会时蕴含的利益,又有投资本金承担一定风险后获得的应得利益,还有因市场大幅上涨、个人精准抛售股票而带来的股价升值,等等。收益来源交织复杂,有时难以精准、客观地进行区分辨别。

权钱关联割裂化。腐败由原来“先收财后办事”“在职时收财办事”,演变为“在职时先办事”“离职后再收财”,主要表现为在职时利用职权大肆为请托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在谋利事项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通过正常退休、“逃逸式”辞职、“旋转门”等离职方式,先脱离组织,成为“自由人”,再以各种名义变相完成利益输送,实现权力的延迟变现。有的在职时双方达成约定,离职后按约履行,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有的在职时没有约定,但彼此心照不宣,离职后以“咨询”“顾问”等名义收受好处;有的提前“筑巢”,在职时与请托人达成协议,离职后直接入职请托人公司,或以“安家费”“补偿金”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或任公司高管,领取巨额薪酬,等等。通过刻意在时间上割裂职务身份、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关联,拉长权钱交易周期、延缓权力兑现时机,进一步模糊行为性质。

主观故意深藏化。腐败分子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从原来对行为性质有清晰的联络沟通、有赤裸裸的直接追求,变为对权钱交易的沟通更加模糊、对谋利事项和贿赂标的物数额的明知更加概括、对利益输送的主观追求更加隐藏,常常表现为表面上彼此没有沟通,但实际双方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在主观故意上呈现出间接化、模糊化、深藏化的特点。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并为其谋利后,故意久拖借款不还,请托人对此不提不催、不闻不问,虽然双方没有免除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但彼此“心知肚明”;有的授意请托人为自己完成某个事项,但没有明确告知其需要“花钱”,表面上似乎对请托人为此需要支付钱款和具体数额都不知情,但实际彼此“心照不宣”;有的将身边人介绍给下属或请托人,由他们出面进行勾连办事、权钱交易,本人躲在背后,表面上似乎没有实施任何利用职权打招呼或收受财物的行为,实则各方均“心领神会”,等等。

上述系列新特点新表现,导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不像传统腐败行为一样,性质十分清晰明了,而是表现得“似是而非”,给精准甄别性质带来困难与挑战。除了上文提到的情形外,有的领导干部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单位或个人之间“牵线搭桥”“穿针引线”,事后收受“介绍费”,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为性质处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受贿犯罪边缘;有的从请托人处借钱炒股炒房投资,约定亏损由请托人承担,但最终并未亏损,赚钱后如数归还本金甚至还支付利息,仅将收益部分留下;有的仅仅与请托人口头约定收受财物并由行贿人代持但至案发均无任何实际取用的行动;有的收受贿赂后在没有关联人或事被查处的情况下,虽“不及时”但却主动将财物退还给行贿人;有的收受财物后又向行贿人回赠大额财物,等等。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对策建议

面对腐败的新表现新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有力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要保持政治定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善于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保持新征程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坚定决心、强大意志和持续耐力,绝不回头、绝不松懈、绝不慈悲,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通过驰而不息严肃惩治、严厉打击、有效防范,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持续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让旧的腐败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型腐败问题难以蔓延。

要增强斗争精神。面对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面临的困难挑战,要始终保持斗争精神,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坚决担负起该担负的责任,坚决履行好应履行的职责,在反腐败斗争一线攻城拔寨、攻坚克难,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精神,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勇气和敢为天下先的闯劲,敢于接受新挑战,善于解决新问题。

要深化规律认识。加强对执纪执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有效的洞察力,不断提高及时发现腐败新动向新特点的能力。落实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法,注重梳理归纳、思考研究,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持续深化对腐败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要提高专业能力。树立穿透意识,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许多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实质是行为人掩饰权钱交易的工具与幌子,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的面纱。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强化主观方面证明,善于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和逻辑法则、经验规则,对行为人真实的主观认知和心理意图进行分析和证明,将深藏化、模糊化的违纪或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挖掘并清晰地展现出来。增强系统思维,精准理解适用条文背后蕴含的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善于从整体上把握行为性质,防止简单机械地做出“全部入罪”或“全部出罪”的结论。秉承刑法的谦抑精神,牢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符等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保持刑罚的克制与审慎。坚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既借助明确的纪法条文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保证认定结论的理性,又依靠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反复校验结论的合理性公平性,确保结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兼备。(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