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民道德,以民众喜闻乐见、符合中国伦理学本土化和中国社会气质的方式推广、引导、教化、涵养与实践,这样才能更快更好推动中华民族的道德文明进步。
由于文化基因不同、文化背景差异,近代中国借鉴西方以宗教文化为基础的个体权利意识,因此出现了忽视责任与义务、盲目过分强调个体权利的倾向。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以中华传统美德为重要思想源泉,才能矫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强调要“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并指出“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是道德建设的不竭源泉”,“要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中华传统美德成为新时代公民道德理论体系建设的有力价值支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要克服道德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应景和应付等偏离道德教育初衷与本质的倾向。日常生活中礼仪的培养,义务感、责任感的养成以及道德情感体验等,不仅要“学”,还要“习”。正如明末清初思想家颜元所说,“开聪明,长才见,固资读书;若化质养性,必在行上得之”。中华传统美德是通过亲身践行而实现和传播的。因此,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不仅要重视知识教育,更要通过日常实践教育来养成。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最终目的是努力做到知行合一。
第二,道德标准不应过分拔高,而要倡导一种能够普遍实行的常人道德。新时代公民道德,是在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基础上结合新时代要求形成的社会主义道德。大众性、恰当性是常人道德的特点,性质上正当、且被大多数人经常履行的行为,就应当给予正面的道德评价。如果道德标准脱离了大多数人的实际道德生活,成为大多数人无法企及的超道德要求,则难以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和参与实践。因此,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要努力避免道德教育变成空洞的说教,失去对生活的干预和指导能力。常人道德应成为道德的基本形态。
第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不可忽视法治作用。中华传统文化是基于农耕自然经济和宗法血缘关系而产生与发展的,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烙印,有历史局限性。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不可避免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这就要求人们在学习、研究、应用传统文化时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正确取舍,而不能一股脑儿都拿到今天来照套照用。”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特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情理精神”宗法等级制,用“情”凝合大家,再用“理”建构社会秩序。宗法等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中庸》所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治秩序,以维持社会稳定。但是现代社会是大共同体,纯粹的“亲亲”和“尊贤”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必须构建法治社会才能实现良好治理。因此《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学习并践行《纲要》,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既要回归中华民族本土的文化基因,也要使中华传统美德与当代社会相协调。新时代公民道德,以民众喜闻乐见、符合中国伦理学本土化和中国社会气质的方式推广、引导、教化、涵养与实践,这样才能更快更好推动中华民族的道德文明进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中国教育报》2019年12月05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