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党员干部退休后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来源: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16-05-05 阅读量:0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呢?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根据本案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其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不相关,因此不构成违纪。

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