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中小学教师职务认定不宜“唯教龄”

作者:汪文华 来源:蒲公英评论 发布时间:2024-02-27 阅读量:0

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一种声音:教龄满30年,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比如,吉林省就教师职称评定推出“3010”政策:“30”指的是在县级以下基层学校任教满30年;“10”指在中级职称岗位满10年,且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足这两个条件,教师就可以直接晋升高级职称,不需要再经过复杂的过程,且不会占用所在学校高级职称名额。

据网络信息,出台类似文件的地方不在少数,如宁夏、甘肃、河南、江苏、山东、甘肃、黑龙江和湖北等。赞同者认为,吉林省推行的“3010”政策在全国开了先河,对大多数一线教师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希望其他省市也能跟上步伐。有教师指出: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可以有所下调,理应让兢兢业业的教师获得更高职称,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职业幸福感提升了,教师才能把更多心思放在教学上。

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类,职称规范称谓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简称为“教师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地根据“两法”、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师职务制度等规定出台相关文件,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不断完善,有力推进了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工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意见》还要求,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

为落实《意见》,2020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对长期在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坚决破除“唯论文、唯帽子”不良导向,提高教育教学实绩的评价权重。实行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分开评审。允许乡村小学教师按照所教学科评聘职称,不受所学专业限制。适当提高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聘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并对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2022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进一步强调“深化教师职称改革,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对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受各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出台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依据标准自主评聘中、初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或聘用高级职称和岗位,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

上述政策文件都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职称举措,但没有提出教龄可以“适度优先”或“充分照顾”的要求。对于“3010”及有关省份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教龄倾斜政策,有学者认为能部分解决乡村教师评职难的问题,但实现城乡教育均衡还需要系统设置更完整的制度和政策,不能仅依靠或过度依靠教师职级岗位倾斜政策。因此,各地要深刻领会政策文件精神,不要出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认定“唯教龄”现象。

具体来说,各地至少要做到三个“一定”:一定要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要坚持区域“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一定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高级职称和岗位由学校自主评聘的新机制。

上述有关地方的文件都不是“唯教龄”,但存在偏重教龄的情况,有走向“唯教龄”的可能,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唯教龄”会催生主动“躺平者”和消极“等待者”,对青年教师的成长不利,可能会导致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弱化,从而影响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