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述评

作者:彭斌,张玉昌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发布时间:2017-03-13 阅读量:0

[摘 要]通过对国内学术界近年来关于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的分析,揭示了有关社会公正感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所运用的基本方法,归纳了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测量维度与要素、影响因素以及促进社会公正感的对策等方面的主要观点。当前国内相关研究描述了当代中国不同群体社会公正感的现状,从分配公正、组织公正与社会心理等层面分析了影响不同群体社会公正感状况的基本因素,提出了各项增进社会公正感的具体措施,为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理论作用。

[关键词]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感;规范研究;经验研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1-0037-07

社会公正感是衡量社会公正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党和政府制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区域发展失衡、贫富差距过大、公民权益保障不力、公共权力腐败等问题也影响着我国社会公正、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将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列为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大议题,表明社会公正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学术界,相当多的研究者将社会公正感作为衡量社会公正状况的重要工具,分析其基本内涵、性质与特征,并且通过经验研究的方法测量、判断与考察不同群体的社会公正感状况。本文将在简要回顾和分析近年来国内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成果与方法的基础上,阐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揭示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中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处,以期对推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研究有所裨益。

一、社会公正感研究方法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日益凸显,相当多的学者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与心理学等学科的方法与知识,从规范理论与经验分析两方面研究社会公正感问题。

(一)社会公正感的规范理论分析

在国内学术界,有关社会公正感的规范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阐释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探究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等概念的内在关系,分析社会公正感与公平感、正义感等观念的区别;另一方面是从理论上探讨社会公正感产生的根源,分析其应然状态,为经验研究提出理论假设。

1.相当多的研究者在辨析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等概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社会公正感的内涵。通常而言,公正比公平、平等、正义等概念的内涵更加广泛,它基本上可以包容公平、平等与正义等概念。吴忠民认为,公平主要强调事物的客观性与同一尺度,而公正则具有自身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可以对公平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定位,使其产生积极的、正向的社会功能;平等侧重于追求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而公正则不仅考虑平等的问题,而且要考虑自由、社会合作等多种具有合理性的价值,因而可以有效地平衡和规范平等的价值,使其能够恰当地发挥应有的作用[1]。李强也认为“社会公平”这个概念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模糊,应当尽量少用“公平”的概念,或者将公平与公正的概念理解为是一致的[2]。在很多学者看来,社会公正感是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状况的主观评价和感受,也是判断社会公正状况的基本工具。李大治指出,“公众的社会公正感是反应社会公正价值体现的一个灵敏指标”[3]。李晔等也认为,“公正其实更多地是指一种主观的判断和感受,称之为‘公正感’(perceived justice或perceived fairness)似乎更贴切。尽管绝对的公正很难达成一致,但作为客观存在的公正现象会影响到人们的公正感,公正感是公正状况的一种主观体现”[4]。因此,从本质上讲,公正感、公平感和正义感等就是关于公正、公平和正义等现象的主观价值判断。

2.国内学者围绕着贫富差距、社会分层、相对剥夺感等问题研究了社会公正感产生的根源。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与不合理的社会分层,使某些低收入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导致部分群体产生相对剥夺感或社会不公正感。例如,吴忠民指出,社会分层是社会公正感或不公正感产生的根源,是更加基础性和本源化的因素[5]。孙立平认为,我国可能会走向一种“断裂”的社会,使社会中各个不同部分的差异和分歧有时候达到无法相互理解和难以妥协的程度;他进而指出,这种社会“断裂”问题是产生社会公正问题的根本诱因[6]。本文将要归纳总结有关社会公正感的归因分析,所以,在此不再多作阐释。

(二)社会公正感的经验研究

社会公正感研究,不仅需要分析相关的规范理论问题,而且需要通过经验研究描述、评估与解释不同群体的社会公正感状况。

1.在社会公正感研究中,相当多的学者运用田野调查、个案分析等方法,解释特定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社会公正感与其经济收入、职业地位、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网络等客观状况以及社会流动性等影响要素的关系。其中,有些学者运用参与观察、访谈和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调查特定个案,阐释人们有关社会公正问题的认知和成因。例如,王露璐基于苏南华宏村的田野调查资料,描述了苏南乡村工业化进程中独具特色的‘差异’与‘平等’并存的分配模式及其公正共享的分配伦理蕴涵[7]。游正林以“西厂”为案例,从心理契约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工人产生不公正感以及采取集体行动的原因[8]。

2.在经验分析中,研究者往往会在设计出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将社会公正感所涉及的各项具体内容指标化、数据化,依据抽样调查获得的有效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描述不同群体的社会公正感现状。

在社会公正感的抽样调查中,研究者基本上选择经济收入、职业地位、教育程度等作为测量研究对象客观社会位置的因素,选择研究对象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主观认知、情感与态度倾向描述社会公正感现状。刘少杰在北京、长春等七个城市开展的社会公正感调查中,将人们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分类、任职单位与职称级别等因素作为进行群体归类的静态指标,将人们在收入、地位和社会声望等方面的具体变化作为进行群体归类的动态指标[9]。马磊和刘欣使用CGSS(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5)的资料分析了影响分配公平感问题的因素,他们将被调查者的客观社会分层、实际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状况作为测量其社会经济地位的要素,将被调查者与其同龄人、以及与自身三年前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比较作为判断人们主观态度的变量[10]。翁定军在有关公平感的研究中将有关统计调查的变量分为客观位置变量、心理变量和控制变量,其中客观位置变量只包括职业、学历和经济收入三个指标[11]。李路路等在有关转型期中国民众的社会不平等认知与评价的研究中,使用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阶层地位等控制变量[12]。

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者通过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受访者的问卷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借助给定的指标或控制变量,测定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其主观态度中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关联性,验证人们是基于客观地位还是主观上的相对剥夺感而产生社会公正感或不公正感。例如,刘少杰研究指出,通过对上述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进行量化统计分析发现,在静态指标下社会公正感具有趋同性,也就是说静态指标并不能解释公正感存在差别的原因,而动态指标则揭示了差异性的存在,所以,应当根据有关收入、地位和声望等方面实际变化的动态指标分析社会成员对改革政策公正性的判断[13]。马磊和刘欣在关于分配公平感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将客观社会分层、实际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状况作为测量社会经济地位的维度,并且将上述三个维度的变量同时放入模型中,使其与加入局部比较变量后的模型进行对比,进而分析上述三个维度能否有效解释个人公平感的变化,以此检验“局部比较论”与“结构决定论”何者更加具有解释力[14]。

3.也有些学者应用实验研究的方法分析相关对象的社会公正感,特别是组织公正感的问题。在这样的研究中,研究者通过模拟情境、控制变量、设置控制组等方式测试被试,分析各种影响被试公正感的主客观因素,阐释其成因。例如,周浩和龙立荣依据情境实验的调查数据分析了领导方式与单位员工公正感之间关系[15]。张光、JenniferR.WilKing和于淼采用情景模拟实验分析,“就村委会选举的结果有利、结果公平(分配正义)和程序公平变量进行情景设计”[16]。

二、国内社会公正感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主要包括下述四个方面,即,有关社会公正感的内涵分析、社会公正感状况测量、影响因素分析以及促进社会公正感的对策研究。

(一)社会公正感的内涵分析

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是以分析其基本概念作为前提的。通过相关概念分析,可以概括性地揭示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与属性,进而为有关社会公正感问题的判断、分析和推理奠定基础。

在学术界,相当多的学者从分配公正的角度出发界定社会公正问题,阐释社会公正感。麻宝斌指出,社会公正主要回答社会的基本善,即物质成果、利益、福利以及某种生活负担(税收或劳役),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否正当与合理的问题[17]。刘少杰认为,社会公正感在宏观方面是公民对社会分配及其政策的认知,在微观层面是对个人收入和地位等生活状况的直观感受[18]。孟天广以结果和机会为基本维度,将分配公平感视为人们对社会重要资源分配公正程度的感知[19]。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主观认知、态度和情绪等心理因素都会对其社会公正感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也有学者侧重于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分析社会公正感。刘宗粤认为,公平感是人们与他人或自身的主观预期进行比较而形成的剥夺感,它受人们在心理认知等方面的定势作用的影响,并不一定完全体现或对应于社会客观状况[20]。薛洁指出,公平感体现的是人们对社会公正状况的评价与态度,是他们在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等方面的公平程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产生的心理体验和感受[21]。

当前,组织公正感也是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组织公正感是指,在组织内部这一特定场域下,员工对利益分配、组织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公正状况的认知和感受。李超平和时勘指出,组织公平是个人或团体对于自身所在的组织对待他们的公平状况的知觉,它包括分配公正和程序公平两种类型[22]。李晔等也认为,组织公正感就是人们在组织或者单位内的公正感受,主要体现社会成员在不同的行业、职业与组织单位中的公正感状况[23]。

不管是从组织公正感、分配公正感还是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探究社会公正感,很多学者都认为人们所具有的相对剥夺感是社会不公正感的直接诱因,两者在内涵上具有很高的同质性。郭星华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群体心理状态,属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它是指人们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而产生的一种自身利益被其他群体剥夺的内心感受”[24]。刘卓红和胡宜安则指出,弱势群体通常具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比较强烈的受挫情绪,因而产生不满、焦虑、怨恨、苦闷、忧虑、悲观甚至仇视社会等心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受到排斥,因而也难于接受社会现实,更难以进行自我调试,“弱势群体在相对剥夺感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相关性”[25]。

总体上讲,不同研究者所阐释的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与属性既存在差异,也具有重叠共识。社会公正感是行动者依据自身的特定原则、信念和期望,基于自身与他人或自身预期目标的比较,对经济收入、价值分配、社会地位、公共参与等一系列涉及社会公正的状况所作的主观心理认知、判断和评价。“社会公正感中一定包含着个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动态与静态等多种因素的综合。”[26]通常而言,社会行动者具有宏观与微观两种层面上的公正感,前者主要涉及他们对价值分配、制度安排、公共政策等宏观问题的判断,后者主要涉及他们对自身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公共参与等问题上的认知和评价。虽然社会公正感是人们基于自身所认知的客观事实而产生的,是主观心理与客观状况彼此作用的产物,但是,其直接成因却是自身与他人、自身所认知的客观位置与主观期望相比较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

(二)社会公正感状况测量

在学术界,研究者围绕着社会公正感的测量维度和测量要素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社会公正感的测量维度往往也是社会公正状况的测量维度,它有助于确定经验研究的基本框架。麻宝斌从分配公正的角度指出,社会公正的测量维度包括分配对象、分配客体、分配原则、分配空间与分配时间等五个彼此融合、联系紧密的基本维度[27]。谭菊华和韩桥生则将平等和自由、公平和效率、权利和义务作为衡量与评价社会公正状况的三个重要维度[28]。罗忠勇和尉建文将工人的不公平感分为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和生理性的不公平感三个维度,并且通过调查研究认为,挫折经历、人力资本和企业制度分别对工人不公平感的各个维度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9]。在组织公正感的测量中,研究者通常是围绕分配公正感、程序公正感与互动公正感等问题开展测量和分析的,其中互动公正感又包括人际公正感和信息公正感两方面。刘亚等就曾将组织公平感的具体测量要素确定为程序公平、分配公平、领导公平与信息公平等方面,其中领导公平实际上就是人际公平的替代维度[30]。

在社会公正感的测量要素分析上,现有的研究基本上包括社会要素、心理要素和组织要素等内容。其中,社会要素既涉及被测量者的地位、职业、收入、地域、学历等方面的状况,也涉及他们对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社会规范、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等问题的认知与态度。薛洁就曾结合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将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和发展、参与和救济、户籍制度、交往和承认等方面确定为社会公平感的主要测量维度[31]。社会公正感测量中的心理要素主要涉及个人的需要、价值观、情绪、知觉、冲突认知、相对剥夺感、幸福感等内容。在组织公正感的实际测量中,研究者通常将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和互动公正等方面具体细化为下述测量要素,即,分配结果、分配制度、薪资报酬水平、福利、奖励、申诉渠道、决策参与、领导类型、礼貌、尊严、信息沟通等内容。

(三)社会公正感的归因分析

研究社会公正感问题,不仅需要阐释其内涵,分析社会公正感的测量维度和要素,而且需要对相关个体与群体的社会公正感予以归因。社会公正感的归因分析,实际上就是归纳与确定影响相关个体或群体社会公正感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分析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权重,揭示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可控影响因素与不可控影响因素。通常而言,研究者往往是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关社会公正感的归因假设,然后运用经验研究的方法验证相应的理论假设。

相当多的研究者认为,分配公正问题是决定社会公正感的重要原因。李路路指出,影响社会公正感的重要动因是人们关于“应得”收入和“实得”收入的公正性感知,涉及到他们在社会中的受益程度[32]。刘少杰提出,社会发展带来了复杂的地区、城乡与行业的差别,引起部分群体的社会不公正感,尤其是关于财富分配的不公正感[33]。王甫勤指出,“阶层地位是否具有优势对居民分配公平感没有显著影响,但社会经济地位及其对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归因则与分配公平感明显相关”[34]。除了分配公正问题对社会公正感的影响外,也有学者强调了政治权力、社会结构、社会流动等因素的作用。例如,李春玲在比较不同阶层的不公平感现状后指出,“每个阶层都有大约30%至40%的人认为,权力是导致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因素……大约十分之六的人(61.5%)都选择‘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作为当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三种不公平现象之一”[35];同时,她研究认为,收入差距状况本身并不会导致不公平感,“权力对收入分配的干预以及权钱交易和官员腐败等现象才是社会不公平感产生的主要根源”[36]。赵晓航在分析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也指出,权力的有序运行对于提升社会成员的分配公平感和社会公平感具有重要意义[37]。翁定军强调,“公平感是人们在生活或工作这一微观层面上感受到的社会公平……公平感不仅是个体的心理感受,也反映社会结构的影响”[38]。

社会公正感是人们认知、判断和评价社会公正问题时产生的心理感受,所以,相当多的研究者分析了人们形成公正感的心理因素。郭星华指出,某些社会群体所以会具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正感,其原因在于,他们在主观价值上认为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分层结构是公正的、合理的,而当前的社会现实则使他们的相对社会地位和相对经济收入下降了,使他们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39]。马磊和刘欣在关于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中认为,人们是依据“局部比较”而不是客观状况来获得自身的社会公平感认知,他们基于局部比较而形成的相对剥夺感是影响其社会公平感的主要因素[40]。翁定军也指出,人们是通过社会比较而形成公平感的,他们的价值观念将会直接影响比较的结果,因而成为社会公平感的影响因素[41]。李颖晖则基于结构决定论与相对剥夺感两种视角考察了人们受教育程度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他指出,通过较高层次的教育文凭所获得的优势地位会对人们的公平感产生具有条件性的正向影响,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公平感越强;但是,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则会削弱既有的正向影响,并且受教育程度越高,减弱幅度越大[42]。因此,人们在社会中的客观位置和绝对价值收益是影响其公正感的基本因素;但是,那种由于社会比较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会削弱或增强这种影响,并且在到达一定的临界点时可能会成为影响人们社会公正感的主导因素。

在组织内部,单位的薪酬制度、分配制度、领导方式以及员工的年龄、文化程度、职务、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等因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组织公正感。例如,周浩与龙立荣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组织情境下,组织分配制度公平与否是影响员工组织公平感的主要因素:与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包括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相比,组织分配制度公平问题最能够解释员工分配公平感的状况;在组织分配制度不公平的情形下,程序公平和人际公平才会起到影响分配公平感的作用[43]。他们还指出,仁慈型领导对下属的分配公正感具有直接的影响,家长式领导则不会直接影响下属的分配公正感;家长式领导会影响下属的程序公正感、领导公正和领导解释,同时也会通过程序公正感、领导公正和领导解释的中介作用来影响下属的分配公正感状况[44]。于海波与郑晓明认为,薪酬比较与员工的组织公平感具有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它是影响员工组织公平感的直接因素,包括自我比较、本单位比较、外单位和家庭比较三方面的状况,“组织公平感是薪酬比较与薪酬满意度之间的完全中介变量”[45]。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研究可以发现,影响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公正感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下述四方面。第一,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客观位置使其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所以,那种处于不利状况的客观位置就成为导致某些群体产生不公正感的结构性原因。第二,分配公正问题是影响社会公正感的主要因素。我国现有的分配政策、规则或原则上的不公正,会在收入分配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影响社会公正状况,导致收入差距过大与贫富分化,引起社会不公正感。第三,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是他们比较个人与他人(或群体)、应然与实然、过去与现在、主观与客观等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是导致其产生不公正感的直接原因。第四,社会程序与社会流动的公正与否是影响社会公正感的重要因素。现有的地位准入、收入门槛等问题会影响社会流动,决定了社会成员尤其广大中下阶层民众能否获得提升自身地位、收入和声望的机会,影响其社会公正感。

(四)促进社会公正感的措施分析

无论是阐释社会公正感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与属性,描述与测量当代中国不同个体或群体的社会公正感状况,还是对社会公正感的影响因素进行归因分析,都为提出各项促进社会公正感的合理措施奠定了基础。

概言之,当前研究者基本上都认为,促进社会公正感的首要目标是确立更加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增强人们的分配公正感,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缩小贫富差距,合理调节城乡、行业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差距扩大,避免两极分化。其次,需要使各类社会群体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具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社会流动渠道,政府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努力构建各类群体或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殷冬水和周光辉认为,利益表达失衡是我国社会不公的重要原因,实现社会不同群体利益表达平衡则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应当使弱势群体能够更加畅通地表达其利益诉求[46]。胡建国也指出,在贫富差距扩大短期内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保证社会流动的顺畅来提升人们的未来预期,从而有效地削弱人们的不公正感[47]。赵德雷和杨宜音在对黑龙江垦区居民社会心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相同收入水平情况下,高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能够削弱地位层级相对剥夺所带来的消极情绪[48]。因此,促进社会流动、构建群体认同也是提高社会公正感的有效路径之一。最后,要确立底线思维,防止权力腐败,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体公民提供具有较高标准、符合社会公正要求的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和基本福利制度。例如,李春玲基于其研究结论认为,“减少腐败现象,抑制权力对收入分配的过多干预,是减缓社会不公平感、提高社会和谐程度的有效途径”[49]。景天魁认为,那种基于效率主义或平等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适合中国国情,应当使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之间能够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依据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构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50]。

在组织内部,应当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改善领导方式、完善参与制度、开展公正的上下级互动、让员工有效参与决策制定过程等途径提升组织公正感。例如,李超平和时勘指出,为了提高员工的组织公平感,企业不仅需要重视分配公平的问题,使员工的付出与回报之间具有公正性,而且需要重视程序公平的问题,使员工拥有各种机会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还需要通过现场办公、设立意见箱等方式保障员工具有正常的投诉渠道,使他们能够及时地表达对企业的建议和意见[51]。

三、国内社会公正感问题研究简评

当前,尽管国内学术界有关社会公正感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然而,现有的相关研究仍然稍显薄弱,存在许多亟待改善之处。

1.在规范理论上,国内学术界现有的关于社会公正感的研究往往局限于阐释国外学者有关社会公正、正义、公平等问题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相关阐释。实际上,社会公正感既具有地域性、文化性和民族性的特征,也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在不同的民族、地域、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认知必然会存在差异。因此,研究者有必要立足于中国传统与现实,进一步挖掘中国传统和现实社会中关于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感的规范分析。此外,现有的关于社会公正感的规范研究往往局限于某个学科领域,尤其是哲学和心理学领域,然而,社会公正感问题并不仅仅涉及某个学科领域的问题。研究者有必要整合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同学科的资源,对社会公正感的内涵、要素、根源等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规范分析。

2.在社会公正感的经验研究中,尽管研究者是尽可能地追求科学性与客观性,然而,社会公正感的经验研究既会受研究者关于社会公正的认知、态度和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研究对象的情绪、配合程度、对问卷的理解程度、环境以及偶然性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经验分析结果出现偏差。同时,研究者在分析社会公正感的状况时往往会受制于所获得的相关调查数据,或者是局限于某一具体的个案、事件、群体或实验对象,因而要么可能忽视各种未纳入调查问卷中考量的因素,要么则使得所涉及的社会公正感问题与领域存在局限性。

3.除了现有的研究方法之外,有关社会公正感的田野实验研究的方法也应当成为分析特定对象社会公正感状况的重要方法。田野实验研究不同于传统的在实验室中人为设计和控制情境、被试等因素的方式,而是在真实世界中通过影响、介入和干预特定的研究对象,比较相关变量的影响程度,归纳分析现实世界中对于相关研究对象的真实影响因素,运用具体事实与证据客观地验证相关命题和理论假设。因此,田野实验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社会公正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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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