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正义:“以人民为中心”转型发展的理念与规范——学习习近平同志“新发展理念”系列讲话的体会

作者:杨俊一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发布时间:2016-11-21 阅读量:0

[摘 要] 价值正义,是社会核心价值调节制度安排公平配置社会利益与负担的理念和规范。马克思的价值正义观,是对人自由全面发展异化形式的扬弃及其理想形式制度构建的理念和规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正义观,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片面形式的调节及其全面形式制度构建的公平理念与规范。以此为依据,解读“以人民为中心”“新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要优先落实人民发展的主体权利;要以新发展理念为规范,调节制度安排实现公平正义;要追求与生产力进步要求相适应的人民共享的共同理想。

[关键词] 价值正义;以人民为中心;新发展理念

[中图分类号] B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426(2016)10-0004-06

价值正义,是社会核心价值调节制度安排公平配置社会利益与负担的理念和规范。它包括权利正当、价值配置公平、调节方式合乎规律三个方面。①

中央“十三五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

习近平同志在阐释“新发展理念”的意义时强调,“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

“树立新发展理念,首先要解决为什么人、由谁享有这个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新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2]

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习近平同志在这里首次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就是当前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第一,以人民为中心,要求落实人民发展的主体权利;第二,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取向,是国家通过调节制度安排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规范;第三,转型发展新理念,是反映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总体要求。

当前,关于“新发展理念”的解读,常见经济学、社会学的阐释,鲜见从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角度,阐释其价值正义的规范意义。因此,本文拟从价值正义的角度,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逻辑做一尝试性的探讨。

一、发展结构的“再平衡”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正义

就当前中国改革发展的历史阶段而言,转型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经济社会结构失衡的“再平衡”。所谓“再平衡”从宏观角度看,就是运用社会发展新理念,调节、规范经济社会结构的协调运行。这一过程,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围绕市场经济优化经济结构,二是围绕新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优化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实现发展与共享的有机结合。在此意义上,所谓“结构再平衡”,首先要以“价值再平衡”为引领、为规范,才能“总体性”实现。

反思中国当代转型发展的历史轨迹,从经济结构失衡的治理到“价值再平衡”的规范治理,是从提出“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自觉开始的。这一理论自觉的思想逻辑大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人的问题-价值认同与价值规范发展结构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系”的“总体性”反思,就涉及到价值正义的规范调节的问题,即国家如何运用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去规范调节制度安排的公平正义问题。

归纳起来,价值正义对上述“问题系”“总体性”反思的“出场逻辑”,可概括为以下几点:①

1.经济结构失衡的“社会”反思。一般地说,经济结构失衡,可以从生产结构,如一二三产业的不平衡;分配结构,如国家、企业和居民收入比及趋势的不平衡等方面加以分析。但从社会“总体性”的角度看,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往往通过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失衡集中地表现出来,通俗地说,“经济腿长”、“社会腿短”。

2002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初露端倪。针对这一状况,党中央在“六个更加”的总体布局中,就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战略要求。然而,从2003年的“SARS危机”到2016年案值5.7亿元的非法疫苗案以及“群体事件”频发多发,都意味着,经济与社会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2.社会建设“以人为本”的反思。社会建设不同于经济建设的根本特点,就在于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走向“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何为人本”?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人的存在与发展之根本,是尊重经济规律与坚持社会价值调节的统一。在此意义上,经济发展规律的运用要与以人为本发展规范的调节原则相一致。

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运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对经济发展中的“唯GDP倾向”,进行价值规范调节的理论自觉,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阶段,其核心的价值理念,即科学发展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的发展。第二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存在着经济结构合理化的要求,如生产与分配的合理结构,还存在着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如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化解与解决,特别是收入差距上的结构性矛盾。而这些结构性矛盾化解与解决的价值规范应如何选择,就涉及到价值正义及其核心观念的优先性问题。

3.价值正义反思的“出场逻辑”。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提出,不是一般纯学术意义上价值思想体系的讨论,而是有针对性地为矫正社会结构失衡,提供合乎价值正义的核心观念。本质上,它不是一场理论或学术运动,而是一项坚持价值正义优先性的“社会工程”。这一“社会工程”的目标模式,是通过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改善社会利益结构的目的。因为,生产关系结构失衡,社会关系很难和谐。特别是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从根本一致转向或部分转向三者利益局部冲突(核电项目引发群体事件),有时甚至激化(如暴力拆迁与群体抗法)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例如,居民收入,与国家和企业收入相比呈下降趋势,如何收入再平衡?如何在二次分配中向弱势群体倾斜?比例应是多少?又比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效率并重,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否还应该进一步提出,“通过第三次分配实现再平衡”;或者认为,欧洲福利国家是“陷阱”,“企业工资增长过快,最终恐伤及劳动者”等等,这些制度安排的不同选择,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反映出以何种价值正义优先性的理念,调解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安排的态度或倾向。即便是罗尔斯、桑德尔等关于“正当优先于善”、“共同善优先”等的讨论,也都与他们以分配正义为根据的社会改造或治理的方案密切相关。正是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作为调节规范,具有引领和规范社会和谐,夯实执政党社会经济基础的作用。其内在结构的“出场逻辑”如下图:

核心价值体系“出场逻辑”的本质,是价值正义优先的内在要求。其目的,在于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化解利益冲突或矫正利益结构,首先要坚持价值正义。这与一般“正当与善”、“共同善”优先等分配之正义的讨论不同,而是侧重于从经济到社会结构再平衡的价值规范的选择。它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作为价值正义优先的调节规范,不是要掩饰社会矛盾或对之做意识形态上的“辩护”,“画饼充饥”,而是要从价值正义的角度,切实解决生产关系结构失衡的问题。“既要做好蛋糕又要分好蛋糕”。这一化解经济与社会结构性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取决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作为价值正义规范,调节“五位一体”发展方式的质量。

从价值正义的角度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观念“出场逻辑”的目的,在于凸显新阶段“新发展理念”,也具有价值正义规范调节的意义。笔者以为,“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关于当前如何发展的新观念,而且也是治理经济社会结构不平衡的调节规范。一方面,要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规范要求,调节经济社会结构“再平衡”的各种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要从价值正义优先的角度,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深化改革,矫正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马克思的价值正义观

矫正以GDP为中心的倾向,关注“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突出了民生经济和社会治理在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再平衡”中的地位,强化了经济发展方式为经济发展目的服务的价值取向,适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但从价值正义理论反思的角度看,从“以人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逻辑,还需要进一步通过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的解读,阐释其“思想逻辑”的理论根源。

笔者以为,“以人为本”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资源,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核心价值的论述中。概括地说,是在他的“三大批判”,即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社会学批判中,对未来理想社会核心价值理念构想、构建的论述中展现的。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存在与发展,只有以“自由全面发展”为理想价值,才是合乎正义的。这一思想,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得到了集中阐释,即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和实现的观点。

马克思这一核心观点的新意,在于改造了近代自然法抽象正义的理念,以社会正义为依据,从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入手,阐释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实现形式的合法性。根据马克思的理解,“人”作为“类”,来自自然,作为历史主体,又超越自然。自然与历史的统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由潜能到现实的一个“历史正义”的进步过程。①

1.人“自由”发展的正义性。马克思关于人“自由”发展的价值正义性,集中体现在《共产党宣言》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资本论》关于人“全面自由发展”社会形式的思想中。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自由人社会形式”的论述,核心思想有两个:一是,每个人作为“类”赋予的权利,都要参与发展或者有权参与发展。在此意义上,人作为“类”的存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因此,凡是把人的“权利与义务”割裂的社会关系,都实质否定了人“自由权利”的正义价值,都是“不义”的社会关系,都在“革命”的范畴之列,如,资本获得权利,劳动承担义务,就是“不义”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价值正义的理念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就是社会关系新形式下(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下)的“奴隶”。二是,人作为“类”存在的社会主体,有权参与社会联合体的劳动,根据其“类”权利的正义性,理应获得等量劳动的分配额度。在理想社会,人的“类”“权利”的正义,要求以劳动时间为尺度,按需分配。可见,马克思“类权利”的正义优先性,凸显的是“资本权利”“非正义”和“劳动权利”的正义合法性。

2.人“全面”发展的正义性。关于人“全面”发展的价值正义性,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生产力分工的角度加以阐释。根据马克思的理解,人的分工,在理想社会之前,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资本分工”,即资本主导下的制度分工,其最高表现形式是阶级分工,实质是生产关系结构的分工;另一种是劳动分工,即根据生产工具的性质和现代化水平的分工。劳动分工,本质上是人的生理结构与工具运行结构互补的自然结果。在马克思看来,理想社会之前,资本分工统治劳动分工,以劳动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是非正义的。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理想社会,人的自由才能与劳动分工有机协调,才能获得自由劳动美学意义上的价值体验。当自由劳动的“目的与形式”获得审美意义上的和谐,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就达到了“天然”统一。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话说,是人的“类”正义在更高级社会形态上的“复活”。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价值正义的原则,可以简括为两条,即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目的性原则和按需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原则。

3.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三重正义”。第一,自由人作为“劳动联合体”的价值正义。它集中体现为,人作为“类”是一个自由主体。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人类”的正义诉求。根据马克思的理解,未来自由人社会联合体,既是“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类共同体,也是历史主体的自由联合体。这种未来“真实的共同体”,之所以被马克思界定为值得追求的理想社会,就在于它是一个没有资本控制的、劳动者根据自我才能、自我做主的自由合作组织。这一社会组织作为“真实共同体”,存在着自由人价值认同的“共同理想”,即追求一个不受资本控制,以“类”所有制的形式或以劳动者共同财产联合的形式,“自由劳动各尽所能”的理想社会。

第二,自由人作为“互为条件共同体”的价值正义。“互为条件”的共同体,突出的不是“类”主体的自由,而是强调每个人发生相互关系的基本条件,即平等。一方面,每个人作为相互独立的个体,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另一方面,每个自由人又要互相认同,彼此作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都是平等的。作为劳动者,自由平等是其正当权利。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以自由平等为条件,参与共同体的劳动合作。由于没有经济压迫,如资本控制,没有政治压迫,如王权或资本阶级的控制,劳动与劳动关系,就是实质性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以自由平等为条件的劳动合作,本质上已经排除了按资本分配的路径,为按劳分配乃至按需分配的选择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以自由平等劳动为条件的共同体(自由劳动合作的生产组织),直接决定了共同体的分配方式,一是平等的自由,按劳分配;二是各尽所能的自由,按需分配。①

第三,自由人作为“分工合作共同体”的价值正义。从分工的角度看自由人合作,其价值正义主要体现为,劳动生产关系的价值要求,只有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才是正义的,“超越”和“滞后”,都与价值正义的本质要求相背离。在此意义上,价值正义,本质上是对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在价值规范上的反映。因此,劳动生产关系只有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进步”要求,才能使自由人在生产力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分工与技术合作,实现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面发展。劳动者适应生产力技术分工水平要求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劳动共同体的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方法,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和素质。所谓自由人的全面发展,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掌握和运用现代劳动技术和技能水平的多寡。在此意义上,自由人的现代化,也是自由人劳动共同体价值正义的客观诉求

马克思关于人自由全面发展三种价值正义实现形式的阐释,即历史主体、权利与义务实体、劳动生产力,基本勾勒了未来理想社会核心价值的规范结构。但马克思同时还强调,这一理想社会的实现,是一个以生产进步为基础的历史过程。无视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抽象地谈论价值正义,除了批判性的意义外,即便不是空想主义,也是资产阶级正义观念的“变种”。

从历史的角度看,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水平与当时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构想,还存在很大差距。马克思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反复强调,无论是自由合作,还是分工合作,“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非资本权利的控制;二是工具生产力水平的支撑。关于非资本权利的控制,马克思的策略是通过革命立法权加以克服;关于工具生产力水平的支撑,马克思的构想,是通过社会革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至于生产力应达到什么水平,才能实行理想社会的价值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有一个象征性的描述,即只有在生产力增长起来,在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实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

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前,即社会资源稀缺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正义,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了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形式三阶段的理念,即人的依赖——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根据这一理念,“不发达生产力+资源稀缺”,应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在这一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何通过历史进步得以实现呢?在马克思那里,还是一个开放性的论题。从价值正义的角度加以概括,马克思为这一开放性论题的讨论,提供了六个方面的理念:第一,历史实现的是人的目的,不是资本的目的;第二,制度立法,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发展生产力;第三,每个人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第四,节制资本异化、按劳分配;第五,人人分享生产发展成果,第六,历史进步是由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

根据这六个方面,概括马克思的价值正义观,可以简述为,价值正义,是对人自由全面发展异化形式的扬弃及其理想形式制度构建的理念和规范。

根据马克思价值正义观的“思想逻辑”,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原则的价值取向,可以将“初级阶段”的价值正义界定为: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片面形式的调节及其全面形式制度构建的公平理念与规范。

三、“以人民为中心”价值正义新理念的规范逻辑

从价值正义的角度,解读习近平同志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的论述,笔者以为,“新发展理念”,也是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其实现形式不断完善”的新规范。这一规范的本质,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作为核心价值,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领域的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形成良法善治的社会秩序。

1.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必须优先落实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正当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落实人民追求幸福、自由全面发展的“正当权利”,发展生产力,必须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激发人民在创新、创业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在价值正义规范的调节上,要把社会制度安排,调节到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举措上来。

2.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还要适时调节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的性要求。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关于“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正义理念的中国化的表达。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做超越阶段的事情,但也不是说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就无所作为。因此,不能“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这就要求,在调节社会制度安排的举措上,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3.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五大发展理念”,也是调节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结构再平衡的各项制度安排的新规范。

第一,创新是发展现代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旧常态”外延式的发展动力,难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结构不平衡以及社会矛盾激化、自然环境的恶化、分配不公显性化、对外开放竞争能力弱化等等问题。因此,坚持创新发展,就要把发展现代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特别是要加大推进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方面“供给侧改革”的创新,同时,通过“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制度安排的规范约束,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再平衡的“新常态”。

第二,协调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筹兼顾”。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协调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的,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和尺度;协调是发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又要考虑巩固和厚植原有优势,两方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实现高水平发展。

协调发展是“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动态过程。协调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更注重发展机会公平,更注重资源配置公平,更注重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公平。在当前,协调发展调节的重点,就是要规范好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

第三,绿色是“自然人化”、和谐共生规律的客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自然环境“人化规律”的客观要求。人类的发展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因此,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第四,开放是掌握世界历史进步主动权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我们谋划发展所要面对的时代潮流。早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等著作中就详细论述了世界贸易、世界市场、世界历史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洞见和论述,深刻揭示了经济全球化的本质、逻辑、过程,奠定了我们今天认识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基础。”[3]398

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开放是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方式。要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引资和引技引智并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第五,共享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核心价值。“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3]402

习近平同志关于共享正义理念的论述,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一是全民共享,即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全面共享,即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共建共享,即只有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四是渐进共享,即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树立共享发展理念,就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总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的统一体。笔者体会,“五大发展理念”统一的根本原则,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它既是“五大发展理念”理论合法性的思想原则,也是规范“五大发展理念”具体制度安排的价值正义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http?押//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103/c1001-27772701-2.html.

[2]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128.

[3]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 姚黎君 彭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