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时期反腐新常态

作者:褚娟 管新华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发布时间:2016-07-21 阅读量: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我国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反腐成为近两年国家工作的重点。权力导致腐败,有权也不能任性,必须依靠法治编织制度的笼子。在法治的框架下正风反腐,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在新的形势下,解决权力腐败关键要靠制度,必须坚持从严管权,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关键词]反腐;法治;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6-0042-03

[作者简介]褚 娟(1990- ),女,山东高密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创新。管新华(1976- ),男,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创新。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江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生态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110)的阶段性成果。

2014年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一年来,党中央“坚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以上带下,发挥了表率作用;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口,扶正祛邪,取得明显进展;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评价。今后,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1]一年多的时间,落马的高级别官员达到了60人之多,“刑不上大夫”正式成为了历史。

一、反腐倡廉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是“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对垒呈胶着状态”,因此,必须“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这表明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腐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腐败涉及亡党亡国问题,把深化反腐倡廉作为当前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党必须抓好的重点任务。

1.世情、国情、党情的需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腐败也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内外勾结犯罪的、假借外商之名侵吞国有资产的、境外洗钱的大有人在,经济全球化而加剧的思想文化的相互冲击和碰撞,对我党干部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2.防腐的法律制度不完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反腐败靠法治比靠人治更可靠、更有效、更长久。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很不到位,对那些位高权重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有的仅是从形式上强调要监督领导干部的公权,但是并没有阐述具体的监督条例,从而导致很多单位都是一把手“一手遮天”。我国现在的反腐败工作,很大一部分措施还停留在规定和政策的层面上,并没有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推进反腐败事业极为不利。推行科学制度反腐,出台反腐败法,在法律的框架下反腐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3.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腐败是滋生在党肌体上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祛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实践证明,要做到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纪国法。法治反腐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新时期反腐路径选择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始终存在着如何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问题。从近期看,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如同一鸟两翼,缺一不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统筹兼顾。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从本源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一手抓严惩,一手抓预防,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我国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二是坚持综合治理。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用单一的举措去预防它,单一的某个部门或单一性的措施都很难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因此在法律控制腐败的进程中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三是坚持惩防并举。在法律控制腐败的进程中,不仅要依法严惩腐败行为,还应从预防角度采取得力措施,这两项举措必须同时进行,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四是坚持注重预防。对于腐败行为,刑法固然必不可少,但事前预防更应受到重视。因为预防腐败现象是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只有注重本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腐败行为的预防,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廉政法律制度,堵塞腐败漏洞,扫除腐败盲区,为刑法对腐败行为的惩罚设立前置性的法律制度。[3]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成效显著。随着我国反腐败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治本问题必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2.构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对于腐败行为的彻底铲除,除了预防和惩治机制外,保障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要科学立法,形成配套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为法治反腐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两者之间有机衔接;必须科学定法,细化法规制度条款,不断增强操作性和规范性;必须强化执行,划定法纪红线,让法规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二是通过法律规定使权力的范围明确化,使权力行使的方式具体化。适时地制定《反腐败法》,统领全国的反腐败工作;制定《财产申报法》,让阳光法案驱除腐败的阴霾;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让政务信息公开成为法治社会的新常态;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依法惩治贪污贿赂;制定《监督法》,形成全方位监督的合力;制定《新闻法》,实现新闻媒体监督的有法可依;制定《行政组织法》,使行政程序法典化;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健全反腐败洗钱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等等,推动防治腐败工作的法治化。三是完善权力架构的改革。把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谋划,让同级纪检部门和检察部门在人事、财政方面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使之能对本级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3.完善制度问责和监督长效机制。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地表示“我们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反腐败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在‘常’、‘长’二字。”要“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全党动手”。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问责机制。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和其他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做到守土有责。[4]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进过程中,无论是对官员的问责还是复出,都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性,要健全程序,落实公开制度,加强公众和舆论监督,让问责、复出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公开化。要科学地设定岗位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制订和履行规范细致的问责程序,经过科学评估,确定相关责任,明确责任人。真正把问责制落到实处,严格奖惩,二是完善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是权力监督主体的重要部分,要加强对群众监督的保障,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制约权力的作用。首先,建立发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监督体系。不断强化群众举报的监督环节,公检法以及审计、信访部门应该针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建立线索通报和完善的移送机制,以此强化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其次,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必须法规化、程序化。应针对公职人员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制定一系列的监督制度,用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预防公职人员出现腐败现象;最后,在腐败行为的监督上必须形成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让人们看到了坚决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只有建立让官员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愿腐”的制约监督机制,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更大突破。

4.坚持依法反腐与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结合。习近平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5]在依法反腐方面,党中央强调,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方面,要更加注重“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6]这就要求新形势下,党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为此,习近平要求?押“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7]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等一系列措施,发挥了“建好笼子”的重要作用。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具体举措。

“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依法治权治官。腐败与共产党的宗旨是根本对立的。反对腐败,倡导廉洁,这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的态度和主张。广大党员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行使权力,时时保持警醒、处处坚持底线,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坚持有病就马上治,对领导干部身上暴露出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不能养痈遗患。腐败源于个人私欲的急剧膨胀,而私有制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无法完全铲除腐败的土壤。因此,反腐倡廉也将一直成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1-15(1).

[2]邓小平文选(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国际合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4]何艳,张国栋,沈叶.责任重于泰山[J].中国监察,2014(10).

[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2).

[7]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人民日报,2014.

责任编辑 董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