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刘锐  武成刚 来源:解放军报 发布时间:2022-04-06 阅读量:0

立法是法治之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善用法治思维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应以良法标准为基本遵循。一是明确稳定。马克思曾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明确稳定是良法的基本品格,也是法律规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而管用、好用的必然要求。二是协调统一。维护国家法规制度的统一,既是一个重要的法治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可给人们以明确的指引、清晰的预期,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偏差。要适应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三是公平正义。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就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立法贯彻公平正义,应坚守相似原理,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切忌随意“一刀切”或者“切一刀”。四是可遵循。法治社会要求有法可依,除了强调法律法规要完善外,还要求法律有可遵循性,也就是说法律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最好让人们对法律先心“服”后行“从”,不能让人们为不可为之事。法律唯有可遵循,才能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86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一项项立法正是坚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才赢得人民拥护,才经得起历史考验。推进科学立法,就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在立法中的运用。

一是善用规则思维。规则思维的要义是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一方面,先立规矩后办事,重视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和“最重要规矩”的作用,提高立法效率,加大法律供给,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另一方面,以良法标准为根本遵循,始终扭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放松,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善用程序思维。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立法不仅要重视程序,还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可操作、平等参与、及时公开等。程序中立要求人大主导立法、避免立法的部门化和部门利益的法律化。理性的程序是合理的程序,是能够优化立法项目、确保法律草案充分讨论的程序。平等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过程中要平等对待各种意见、不同专家的声音,从而使法律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现代法治运行规律。

三是善用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权利义务思维要求认真对待权利、有效平衡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中,认真对待权利,避免重权力、轻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要协调、平衡好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忌厚此薄彼、摁下葫芦浮起瓢。

四是善用权力责任思维。权力责任思维要求“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立法不仅要平衡好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还要平衡好权力与责任。一方面,要防止有权无责,使权力失去责任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要注意责任的合理配置,既要统筹考虑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确保不同责任形式的协调与衔接,也要统筹考虑同一责任形式内部不同责任方式的协调,避免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军委后勤保障部]